
2012年7月9日,家住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花果村2组的张光伟与花果村委会签订了《镇东街道办事处花果村美丽乡村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即全承包。同时,还对工程承包范围、质量、规格要求和工期、安全责任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张光伟与花果村委会还就部分工程数量、质量和价款进行了特别协商,事后花果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部分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价款进行了协商并以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方式进行了约定。该工程于2015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花果村村民入住使用至今。后经结算,张光伟实际完成总工程价款共计6946566.00元,花果村委会实际支付工程款599115.00元,扣除2017年的维修费69295.00元,花果村委会尚欠张光伟工程款1019746.00元。花果村委会以受村民委托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应承担责任等为由拒付工程尾款,张光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