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当事人杨啟明(左)、江术奎(中)向执行法官蔡国宏(右)送锦旗
2017年3月27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分别收到了来自重庆市开州区籍和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籍农民工江术奎、杨啟明的两面锦旗!以表达他们对该院执行局和执行员蔡国宏、陈振谭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感激之情。
2013年1月21日,江术奎、杨啟明(系工程承包合伙人)与济宁市兖州市王因镇前仁美村村民杨延君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承包济宁市高新区第十工业园区电子厂房二#楼即第十工业园项目2#装配车间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a、由基础工程施工放线至主体一次结构封顶所包含的劳务内容,含基础清槽,土方回填夯实。b、二次结构及砌体工程所包含的劳务内容。c、钢筋竖焊及二级结构植筋。d、材料、人员运输:施工现场材料转运及垃圾清理。工程结算单价为310元/平方米;工程量计算按实际面积计算工程量。签订合同后,江术奎、杨啟明向杨延君支付了合同保证金40万元。该工程于2013年7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实际施工面积为48172平方米。
由于该项目工程由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给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再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济宁市兖州市王因镇前仁美村村民李志同,李志同再次转包给杨延君,杨延君最后转包给江术奎、杨啟明,工程完工后,经多次催要工程款,可杨延君拒不支付。
江术奎、杨啟明在多方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便将杨延君、李志同、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延君、李志同、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仍然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江术奎、杨啟明遂又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执行局领导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立即安排执行二庭执行人员办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执行法官多次找被执行人杨延君、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无果,后发现被执行人杨延君将自己从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运隆广场的房产抵偿工程款的11套住房,为逃避债务,便将前述房产以张成龙的名义与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法官蔡国宏、陈振谭随即进行了查封并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通过各大银行对各被执行人的帐户进行了冻结。可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法官很快发现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进帐了。之后一并划转到执行法院帐上,才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江术奎、杨啟明。
3月27日上午,在董事长段吉海的陪同下,申请人江术奎、杨啟明分别从重庆、四川来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并特地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了两面饱含深情的大红锦旗,以表示感谢之情,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