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次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南北大道南段5号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9349701。联系电话:13648349022、18085822405。
法定代表人:夏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 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联系电话:028-86929806.
法定代表人:欧成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滨路 9 号九龙滨江商业广场3号楼3层325-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666407405X。
负责人:奉海,分公司经理。联系电话:023-67614981。
原审被告: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63055623T。联系电话:0858-8130190。
法定代表人:顾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 0281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如盘州市人民法院确实不愿意审理本案,则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其他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的裁定书没有说明该院对生效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否定,不执行该裁定书指令审理本案的法律理由。直接产生的后果就是: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裁判文书,可以不考虑有没有法律依据和程序上的可能进行撤销和否定,而是自己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和需要选择性的认可上级法院终审裁判文书的效力,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和既判力产生质疑,破坏了民事主体对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的信赖。
2、本案因被上诉人差欠上诉人的工程款达几千万元而拒绝支付,造成上诉人的巨大困难而起诉到盘州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十九冶集团公司在开庭前提出了主管权异议的申请,并提交了2017年4月2日双方签订的《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胜境古镇办事处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集中盘前项目(一期)工程市政环线一号路、三号路(除路面和绿化)及Q地块土建、装饰装修、水电安装(不含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简称《Q地块分包合同》),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约定。但上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不是《Q地块分包合同》所涉及的Q地块的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而是P地块的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与Q地块的施工内容无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未就P地块的项目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更没有什么仲裁条款的约定。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不顾P地块项目施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和书面仲裁条款约定的事实,张冠李戴地将《Q地块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套用在P地块的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上,遂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是在查明了被上诉人十九冶集团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主管权异议时确实没有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就P地块项目施工有仲裁条款约定的证据后,认为一审的裁定有误,从而裁定:“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正确的裁定,是合法有效的终审裁定。至此,关于本案的主管权异议纠纷应该尘埃落定,有了终审结案的结论。按理,盘州市人民法院只要按照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的指令审理本案即可正常进入案件实体诉讼程序,合法地审理本案。盘州市人民法院也确实是重新立了案,案号是(2024)黔0281民初6298号,并传票通知在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5日作出裁定3个月后的2024年9月5日开庭审理本案。正当上诉人积极准备参加盘州市人民法院9月5日的开庭审理诉讼活动时,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在2024年9月1日,上诉人方听被上诉人方律师说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年9月5日不再开庭,将再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对此情形,上诉人一无所知,情急之中电话询问承办法官耿爱敏,双方在电话中争吵起来,并听耿爱敏说六盘水市中院的裁定本身就是错误的。上诉人要求自己的代理律师火速赶往盘州市人民法院询问具体情况。9月3日,上诉人的两个代理人赶到盘州市人民法院询问,被告之确有其事,并拿出两份材料给上诉人代理人。一份是被上诉人十九冶集团公司2024年8月2日写的《主管权异议情况说明》,注意是《主管权异议情况说明》,不是主管权异议申请书,被上诉人在《主管权异议情况说明》中所列案号是(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不是盘州市人民法院将要开庭审理的(2024)黔0281民初6298号,被上诉人十九冶集团公司的《主管权异议情况说明》深藏玄机,其并没有对(2024)黔0281民初6298号案再次提出主管权异议申请,其只是对早已终审结案的(2024)黔0281民初2391号案的主管权异议申请进行说明,信不信由你,如何处置是你盘州市人民法院自己的事情,与我十九冶集团无关;其二是一份《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胜境古镇办事处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集中盘前项目(一期)P地块、Q地块和环线一号路、环线三号路、环线四号路施工工程劳务分包(二)暂定合同》(简称《暂定合同》),这份暂定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每一页都有双方负责人签字,看似十分真实,但合同的签订时间是该P地块项目施工于2018年底停工后的2021年5月24日,2017年已经签订了《Q地块分包劳务合同》,而这个《暂定合同》又将《Q地块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包含进去,《Q地块劳务分包合同》的暂定金额是3000万元,而《暂定合同》的金额只是470万元,两份项目的实际施工工程款数额已达1亿多元。为什么会签订这份合同?签订这份合同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这份合同只有一份,并只保留在被上诉人方?等等,显得十分的怪异,该案涉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一无所知,向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为什么会出现这份合同?该法定代表人因长期生病治疗,意识不清,已经无从回答这份《暂定合同》产生的情况。虽然上诉人只是一个弱小的民营企业,是在十九冶集团公司手里讨饭吃的小企业,与十九冶集团这样的中央企业地位不可同日而语。但这份怪异的《暂定合同》折射出的是这个央企集团背后种种非法的行为,十九冶集团为什么不支付我们工程款?这几千万元的工程款哪里去了?上诉人将坚定不移的向这个央企集团的主管机关,向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向国资委控告和揭露十九冶集团公司的非法行为,直到隐藏其中的腐败分子被国家绳之以法时为止。这是上诉人自己的行为,与本案无关。上诉人需要说的是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已经找到了铁的证据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是组织听证,询问上诉人是否对《暂定合同》进行司法鉴定?当得到否定回答时,便认定这份《暂定合同》“真实可信”,是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可推翻的铁证据,以挽回(2024)黔0281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在没有书面约定仲裁条款证据的情况下张冠李戴的套用《Q地块劳务分包合同》来驳回上诉人起诉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颜面,而根本就没有考虑对于主管权异议能不能再次审理和裁定的问题,也没有考虑仲裁法规定的法条含义和立法精神。只一味强调只要还没有开庭进行实体审理就是满足仲裁法规定的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的法定条件。盘州市人民法院的思维走偏了,甚至于没有人去关注被上诉人方是否真的再次提出了主管权异议申请这样简单的问题。但摆在盘州市人民法院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有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否定和撤销?下级法院有没有法律依据和机制对上级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进行再审和否定,由谁来启动这种再审和否定?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则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裁判文书弃之不顾,随意否定的行为又意味着什么?公正审判从何产生?程序的非正义污染的是整条河流啊!
3、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仲裁法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是错误的裁定。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设置和应用作为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有其优势: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一裁终局,高效快捷,能快速平息纠纷,及时稳定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并始终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仲裁活动是人的行为,难免出错,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设置可谓良苦用心,并将预防和纠偏的职能赋予人民法院。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分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这里,只要有仲裁协议存在,因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人民法院不问原由,就应当驳回起诉,以维持仲裁制度的稳定性。第二种情况是“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三种情况是“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这里,时间节点是首次开庭前。结合本案,我们现在不讨论《暂定合同》的真假问题,就算是真的。这份暂定合同签订于2021年5月24日,只有一份,是留存在被上诉人手里,而本案是在2024年3月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对(2024)黔0281民初2391号案件应当说是在开庭前提出主管权异议,这个时间节点没有问题。但是,被上诉人方持有这份《暂定合同》又为什么不在提出异议申请这个时间节点同时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这份《暂定合同》以证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有仲裁协议呢?难道这个时间节点可以无限延长?被上诉人在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主管权异议的(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审理时到2024年4月5日裁定作出时没有提交该份《暂定合同》作为证据,在(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2024年6月5日作出裁定时的整个二审期间都没有向六盘水市中院提交这份证据,这个时间节点该怎么算?在六盘水市中院的终审裁定作出三个月后,盘州市人民法院长期拖着不进行实体审理,现在来说还是首次开庭前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的规定,说得过去吗?一审裁定适用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种情况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盘州市人民法院本应适用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种情形的规定,直接否定被上诉人的所谓异议,开始审理本案,才是正确适用法律。
我们再来看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既是强制性规定,也是预防和纠偏的制度设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司法解释充分表达了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就是说,即使是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该裁定都不能撤销,不能再审,人民检察院不能抗诉。救济途径就是要么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么向人民法院起诉,总之是原来的仲裁协议因人民法院的裁定已经失效了。而对于主管权异议这类只关乎或裁或审选择的裁定,并没有涉及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既然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这个终审裁定当然不能撤销,不能否定,不能再审。盘州市人民法院唯一要做的事情是告诉被上诉人十九冶集团公司,要么与上诉人协商,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要么放弃异议请求,积极参加诉讼活动,便于法官查清案情,作出公正判决。但是盘州市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错误做法,包括询问上诉人对《暂定合同》是否申请进行鉴定,组织对《暂定合同》的听证等,最终作出错误的裁定。
上诉人曾就本案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来在审查和提交证据过程中发现对于P地块的施工项目,上诉人根本就没有与十九冶集团公司签订得有仲裁约定的书面合同,于是撤回了仲裁申请。因十九冶集团公司长期拖欠上诉人巨额工程款项而拒绝支付,已经危及上诉人的存在问题,才专门就P地块的拖欠工程款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盘州市人民法院仅就一个主管权异议问题,就反复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使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特恳请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明鉴,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为谢!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