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南北大道南段5号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9349701,联系电话:13648349022。
法定代表人:夏志华,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耿爱敏,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耿爱敏回避。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在盘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24)黔0281民初2391号,审判员为被申请人耿爱敏。原审过程中,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盘州市人民法院于4月8日作出(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申请人随即上诉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黔02民终1384号。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盘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本案的审判员依然为被申请人耿爱敏,本案定于2024年9月5日上午9点开庭,今天早上,我公司代理律师电话询问耿爱敏法官,被告知要驳回我公司的再次起诉,由此说明,该案件承办法官耿爱敏在从中作梗,她不能兑现被告的承诺,其审判结果极有可能对我公司不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遂申请耿爱敏法官回避,不能再承办此案件,请采纳为谢!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