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告彭文东诉被告肖锟、贵州众诚鑫投资有限公司、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一、被告肖锟在该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原告彭文东工程款1700000元。
二、被告贵州众诚鑫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地;
三、被告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涉案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
收到判决书后,原告彭文东代表重庆市开州区籍20余名农民工,认为重审法官王洪明做到了公正审判……,决定率领农民工队伍向王洪明法官送上锦旗一面,以示感谢!
2017年6月,重庆嘉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农民工代表彭文东的委托,指定律师们办理了原告彭文东诉被告肖锟、贵州众诚鑫投资有限公司、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作出了(2017)黔0422民初1150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彭文东不服判决,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黔04民终85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普定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2日立案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文东的诉讼代理人王绍云、被告西南能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辰、被告西南能矿安顺分公司的负责人熊保忠,被告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成松及委托代理人郭志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锟、被告众诚鑫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于2017年12月20日审结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