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

为拒付6320万元工程款,十九冶滥用诉权,民企维权全力以赴

时间:2024-11-14 12:43:00  作者:嘉瑞法务  来源: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  查看:230  评论:4
内容摘要: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集团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4)黔0281民初2391号,法院立案后,十九冶集团公司向受诉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81。

为拒付6320万元工程款,十九冶滥用诉权,民企维权全力以赴

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再次

上诉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集团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4)黔0281民初2391号,法院立案后,十九冶集团公司向受诉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原审法院不顾P地块项目施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和书面仲裁条款约定的事实,张冠李戴地将《Q地块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套用在P地块的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上,遂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案号为:(2024)黔02民终1384号,经审理查明了被上诉人十九冶集团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主管权异议时确实没有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就P地块项目施工合同有仲裁条款约定的证据后,遂作出了(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并认定原审法院的裁定有误,从而裁定:“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6月重新立案,案号为(2024)黔0281民初6298号,受诉法院再次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现针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代理人在之前的上诉意见之外补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二审法院参考:

一、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原审法院违背了“一事不二理”的诉讼原则。

被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329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一、二审法院均是围绕该案是由盘州市法院审理还是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24)黔 02 民终 1384 号《民事裁定书》且该份《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该次管辖权异议,名为管辖权异议,实为主管权异议。对此异议,原二审作出(2024)黔 02 民终 1384 号终审裁定书,其异议不成立,并指定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82日提交了《主管权异议情况说明》,再次提出主管权异议,明显系重复提出,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审法院依法不应审理。然而原审法院对本次主管异议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书》,同时,该份裁定书也没有说明该院对生效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否定、不执行该裁定书指令审理本案的具体理由,属认定事实错误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2、对上诉人提交的同类指导性案例没有在裁定书中予以回应。

2024910 ,一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十九冶202481日再次提出的主管权异议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本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案号为(2021)闽0128民初1970号、(2021)粤03民辖终2024号两份指导案例。然而一审法院在其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号裁定书中没有任何回应。

3、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出庭参加审理。

原二审终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重新以审判长余华、人民陪审员李猛飞、赵艳红三人组成合议庭。然2024910日的的开庭审理,只有审判长余华一人主持进行,人民陪审员李猛飞、赵艳红缺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无关的活动”的规定,一审法院在二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审判应为无效。

4、被告提交的《暂定合同》不是新证据。

1)该份证据载明签订时间是2021524,被告在2024329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一审法院于202448日作出(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前,没有出示该份证据;二审时,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65日作出(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之前,也没有提交该份证据;而在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之后,恢复实体审理之前(202481日)提出该份证据,显然是有预谋、有准备的,其行为不应该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应视为放弃举示该份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使一审法院认为该份《暂定合同》,属于所谓新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法律后出现新证据应当依法申请再审并非一审法院违法再次进行审理显然原审法院认定该份证据为新证据,属严重程序违法同时滥用新证据违法裁判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2)该份证据的三性均存疑,达不到被上诉人的诉讼目的。

1)该合同载明的工程金额470万元,而原告的施工工程总额为1亿1千万元左右,相差甚大,与实际施工不相符合。

2)时间也矛盾,原告的施工时间是从201610月开始至201812月停工时为止,而该合同裁明的签约时间是2021524日,该项目201812月就停工了,后面一直未施工。

3)该合同最后一条,载明一式一份,由承包人(被告)中国十九冶单方持有,不合常理

4)该份单方合同从2021524日签订之日起从未开工实过,即该合同未履行

5据了解该份合同是被告为了骗取审计等管理人员,搞腐败所为

3)该份《暂定合同》最后一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一份,由被告持有。可以看出该证据一直由被告持有和保管,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怠于提交,而在二审作出终审裁定生效后,于202481日才提交。被告作为中央国有企业,不是管理混乱的民营企业,更不是一般的自然人,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也设立了专门的合同部、建管部、法务部等专门的业务部门。被告辩称在一、二审时没有找到该份证据目前才找到的说法,显然不成立。

总之,该份合同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采信是错误的。

二、根据网络查询,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网络记载,现还有15起管辖权异议案件没有了结。由此可知,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不但在此案中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和主管权异议为手段,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在被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涉诉的案件中,同样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手段,恶意拖延诉讼,也是其惯用伎俩。
   三、一审法院已丧失中立性和公正性,不宜继续审理此案,二审法院应指定同级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本案的整个过程中,一审法院多次未审先判,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告知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要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藐视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定,拒不执行二审法院指令进入本案的实体审理。一审法院至少存在上述4种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形。凡此种种,足以说明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上,一味偏袒被上诉人,已丧失中立性和公正性,不能依法继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应指令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为谢!

                                                                  代理人:段茗嘉律师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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