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中,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的主管权异议,竟然作出了两份自相矛盾的终审裁定,这一情况引发了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热议。
据悉,该案涉及上诉人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夏氏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十九冶集团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十九冶重庆分公司”)、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盘兴能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夏氏劳务公司因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就同一案件的主管权异议,先后作出了两份终审裁定,且两份裁定的结果自相矛盾。这一情况不仅让当事人感到困惑和不满,也让法律界人士对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对于这一情况,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我国的司法制度,二审终审制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予以救济。而再审程序则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权利。然而,在本案中,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就同一案件的主管权异议作出了两份自相矛盾的终审裁定,这显然违反了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此外,法律专家还指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保持公正、公平和独立的原则,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针对这一情况,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尽快查明原因,纠正错误,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司法公正和权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