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管辖权(主管权)异议引发多次裁定,暴露出司法程序中的争议焦点。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主体的纠纷,历经盘州市人民法院、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裁定,最终因“同一案件出现矛盾裁定”问题进入再审程序,折射出司法程序正义在实践中的复杂面向。
一、事件脉络:工程款纠纷引发的程序“拉锯战”
2024年,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氏公司)因被拖欠建设工程款6320余万元提起民事诉讼。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盘州市人民法院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多份裁定。其中,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裁定为终审裁定,要求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体。但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十九冶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并作出(2024)黔0281民初6298号裁定,驳回夏氏公司的起诉。夏氏公司不服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24)黔02民终3222号裁定,维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裁定。
至此,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出现两份相互矛盾的终审裁定,引发当事人质疑:法院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为何未被遵循?
二、争议焦点:程序合法性与证据效力之辩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争议
夏氏公司主张,十九冶重复提出主管权异议,一、二审法院再次受理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生效的终审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后,法院不应就同一争议重复审理。而法院再次受理并作出新裁定,被指违背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二)证据效力的认定分歧
案件中,十九冶提交的《暂定合同》成为争议焦点。夏氏公司认为,该合同金额与实际施工工程总额矛盾、签订时间与施工时间冲突,且合同未履行,缺乏关联性与合法性。同时,十九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评述缺失,被指“偏袒一方”,引发对司法中立性的质疑。
三、法律观察:程序正义如何落地?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已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应告知申请再审。本案中,同一争议事项反复进入司法程序,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当事人权益保障。此外,证据审查的严谨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若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未被充分审查,易削弱裁判公信力。
有法律专家指出,此类案件暴露部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原则把握的模糊地带。维护司法权威,不仅需实体正义,更要确保程序正义无瑕疵。从当事人角度,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正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后期待。
四、结语:以程序规范筑牢司法公信力
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质是司法程序规范与实体正义追求的碰撞。若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相互矛盾,不仅损害当事人权益,更会动摇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随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受理,期待司法机关以严谨的程序审查、透明的裁判说理,回应争议焦点,让程序正义不仅“看得见”,更能“信得过”。这不仅是个案的公正需求,更是法治建设中守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