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投诉
投诉人: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南北大道南段5号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9349701。联系电话:13648349022、18085822405。
法定代表人:夏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投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 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联系电话:028-86929806.
法定代表人:欧成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滨路 9 号九龙滨江商业广场3号楼3层325-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666407405X。
负责人:奉海,分公司经理。联系电话:023-67614981。
原审被告: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63055623T。联系电话:0858-8130190。
法定代表人:顾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3222号民事裁定书及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出投诉。
投诉事由
1、监督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中,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2民终3222号、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黔0281民初6298号裁定;
2、 维持(2024)黔02民终1384号裁定效力,确保案件实体审理依法推进;
3、对本案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渎职失职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公信力。
事实及理由
投诉人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就与被投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公司)等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司法机关程序违法问题,依法提出投诉,恳请监督纠错,维护司法公正。
一、案件核心事实
因被投诉人拖欠建设工程款6320余万元,投诉人于2024年3月向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被投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终审裁定并指令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实体。但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被投诉人重复提出“主管权异议”,盘州市法院欣然受理并作出(2024)黔0281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驳回投诉人的起诉。遂投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民终3222号民事裁定维持该结果。因此,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却出现了两份自相矛盾的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
二、司法程序违法情形
1、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重复审查争议事项。
被投诉人提出的“主管权异议”,本质为管辖权异议,且已由生效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裁定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款,一、二审法院再次受理审查,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司法程序空转。
2、证据审查严重失当,忽视程序规则。
被投诉人提交的《暂定合同》存在金额矛盾、时间冲突、未履行等瑕疵,且逾期举证。一、二审法院对投诉人提交的电话录音、付款通知等反驳证据未予评述,却采纳无效证据,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明显。
3、生效裁定执行缺位,审级监督失职。
(2024)黔02民终1384号裁定生效后,盘州市人民法院未执行指令,反而重新处理已决事项;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纠正下级盘州市人民法院的错误,反而作出自相矛盾的民事裁定,损害司法既判力。
综上所述:本案程序违法问题严重损害投诉人权益,背离司法公正。恳请各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纠正错误裁定,惩处程序违法行为,让司法公正落实于个案,捍卫法治尊严。
此致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大、省政法委、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新京报社、人民法院报社、法制日报社。
投诉人: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志华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