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脉络:程序空转中的权利悬置
2017年12月起,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拖欠夏氏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款6320余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夏氏公司于2024年3月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九冶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作出(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终审裁定,指令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体内容。然而,案件进程在此出现戏剧性转折: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十九冶再次提出"主管权异议",该院作出(2024)黔0281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驳回夏氏公司起诉。夏氏公司上诉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民终3222号民事裁定维持原判。至此,同一中级法院就同一案件作出两份相互矛盾的终审裁定,引发程序正义危机。2024年12月,夏氏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案号(2025)黔民申434号),该院以(2024)黔02民终1384号裁定书"非终局裁定"为由驳回再审申请,进一步激化了程序矛盾。
二、法律争议:管辖权异议的终局性迷思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终局性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管辖权异议的二审裁定通常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384号裁定,从程序逻辑上应属终局裁定,其法律效力在于确定盘州市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内容的审理权。然而,贵州高院却认定该裁定"非终局",这一结论与现行法律框架存在明显张力。
从法理层面分析,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防止法院不当管辖。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常被异化为拖延诉讼的工具,本案中十九冶两次提出管辖权/主管权异议,客观上导致诉讼程序陷入空转,夏氏公司的实体权利长期处于悬置状态。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上诉救济,而不得申请再审。贵州高院的裁定显然突破了这一规定,其法律依据和逻辑理据亟待澄清。
三、程序困境:主管权异议的重复审查
本案另一焦点在于"主管权异议"的重复提出。主管权异议与管辖权异议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涉及法院与其他机关(如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主管权限划分,后者则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管辖分工问题。若十九冶在第二次提出的"主管权异议"涉及仲裁协议等排除法院管辖的情形,法院受理并审查具有合法性;但若其异议内容与此前的管辖权异议实质相同,则构成重复审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从司法实践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已成为突出问题。中国法院网2019年的调研显示,部分当事人通过虚构管辖连接点、反复提出异议等方式拖延诉讼,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本案中,十九冶在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转而以"主管权异议"为由再次启动程序,其行为涉嫌滥用诉权。然而,现行法律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机制尚不完善,仅有少数法院尝试通过罚款等措施进行惩戒,这在客观上纵容了程序滥用行为。
四、再审悖论:终局裁定的解构与重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核心理由,在于认定(2024)黔02民终1384号裁定书"非终局裁定"。这一结论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但结合相关判例可作如下推测:贵州高院可能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仅解决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再审对象。然而,这一逻辑存在重大缺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管辖权异议的二审裁定明确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类型,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实体判决,具有终局性。
再审程序的启动需满足严格条件,如原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或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等。本案中,夏氏公司若未能提供新证据或证明原裁定存在上述情形,再审申请被驳回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贵州高院以"非终局裁定"为由驳回申请,实质上否定了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终局性,这一裁判思路可能引发连锁反应——若管辖权异议裁定均可被重新审查,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将遭受根本性破坏。
五、制度反思:程序正义的实现路径
本案暴露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深层矛盾:程序设计的精细化与实践操作的粗疏化并存,权利保障与程序效率的平衡机制尚未健全。为避免类似困境重演,需从以下维度进行制度完善:
1、明确主管权异议的审查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厘清主管权异议与管辖权异议的界限,禁止对同一争议重复审查。对于明显滥用异议权的行为,应建立司法惩戒机制,如参照贵州高院2020年案例对恶意当事人处以罚款。
2、强化管辖权异议的终局性: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终局性的规定,限制再审程序对管辖权问题的介入。对于确有错误的管辖权裁定,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但需设置更高的启动门槛。
3、优化再审审查程序:细化再审申请的受理标准,明确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再审例外情形。对于涉及主管权争议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
4、探索一裁终局制改革:借鉴郑州中院的试点经验,对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等类型案件实行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压缩程序空转空间。同时,建立管辖权异议"黑名单"制度,对滥用诉权者实施信用惩戒。
结语:在程序安定与实质正义之间
本案的程序困境折射出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张力。从法律逻辑看,贵州高院的裁定存在突破现行法框架之嫌;从实践效果看,反复的程序博弈已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本就积弊深重,若再叠加程序空转,将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未来,唯有通过制度优化与司法改革,构建更加高效、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