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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氏劳务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裁后答疑申请书

时间:2025-5-22 13:19:51  作者:匿名  来源:办公室  查看:57  评论:2
内容摘要:裁后答疑申请书申请人: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南北大道南段5号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9349701。法定代表人:夏志华,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648349022。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裁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南北大道南段5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9349701。法定代表人:夏志华,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648349022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 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法定代表人:欧成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联系电话:028-86929806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滨路 9 号九龙滨江商业广场3号楼3325-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666407405X。负责人:奉海,分公司经理。联系电话:023-67614981

被申请人: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63055623T。法定代表人:顾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0858-8130190

  :管辖权(主管权)异议及合同纠纷。

  :(2025)黔民申434

申请事项 

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5)黔民申434号民事裁定书中涉及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效力、程序合法性、证据认定等问题进行书面答疑,以助申请人理解裁判依据,服判息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5520日收到贵院作出的(2025)黔民申434号民事裁定书,因对裁定中涉及的管辖权(主管权)异议裁定性质、重复审查认定、证据规则适用等问题存在重大疑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就以下问题申请裁后答疑:

具体答疑问题

一、关于管辖权(主管权)异议裁定的终局性。

1、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2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书》,针对管辖权(主管权)异议案件的裁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局裁定?依据该法哪条哪款规定?

2 贵院(2025)黔民申434号裁定称“上级法院作出的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不具有终局性”,请明确:

1)(2024)黔02民终1384号裁定是否属于“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

2)若该裁定不具有终局性,其法律依据为何?是否与《民事诉讼法》第158条(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上诉)规定冲突?是否与民事诉讼“二审终审”的诉讼原则相违背?

3)如果说“上级法院作出的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不具有终局性”,那么人民法院基于管辖权异议作出的“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定,是否也不具有终局性。原告是否可以就同一案件重复起诉?

4)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2月出版的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实务(江必新主编)第609页“四、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的处理。”明确指出“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申请再审只能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如果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却不具有终局性,那么设置再审程序的意义又在哪里?

二、关于重复审查(诉讼)的认定

1、管辖权(主管权)异议已由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黔0281民初2391号之一裁定及六盘水市中院(2024)黔02民终1384号裁定处理完毕,中国十九冶集团在重新立案后再次提出主管权异议,一、二审法院再次受理并审查,是否构成重复审查或重复诉讼?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何适用?本案是否符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要件?

3、法院再次受理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依据为何?

三、关于矛盾裁定的效力及执行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主管权)异议,先后作出(2024)黔02民终1384号与(2024)黔02民终3222号两份民事裁定书,且内容存在矛盾:

1)两份裁定是否均为有效裁定?若矛盾,应以哪份为准?

2)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法院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裁定的,当事人应如何执行?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四、关于新证据的认定及举证规则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的法定构成要件为何?中国十九冶提交的《暂定合同》是否符合“新证据”标准?

2、《暂定合同》作为书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否经庭审质证?法院采纳该证据的具体理由为何?是否符合证据规则“三性”要求?

五、关于案件审理程序合法性

1、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是否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质证程序、辩论程序等?

2、若程序存在瑕疵,是否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结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二审发回重审情形),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的关联性如何认定?

申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当事人权利平等)、第158条(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上诉)、第200条(再审事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0条第7项(法官释法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13条(判后答疑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重复诉讼认定)、第387条(新证据认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重庆夏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夏志华

申请日期:2025520 


附:

1、(2025)黔民申43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2、(2024)黔02民终1384号、(2024)黔02民终3222号裁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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