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两名民营企业高管合谋收受5.6亿余元“业务提成”,最终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十个月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一案件不仅刷新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涉案金额纪录,更释放出司法机关对民企工作人员腐败“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一、案情直击:亿元黑金背后的权力寻租
2014年,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燕某与董事孙某,在负责应收账款债权业务审批过程中,与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达成“合作默契”——按照融资金额的5%收取“业务提成”。这一比例看似“行业惯例”,实则是精心设计的利益输送链条。在四年多时间里,两人通过虚构业务流程、隐瞒债权瑕疵等手段,将5.6亿余元非法收入囊中。
关键细节曝光:
(1)审批漏洞: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回款路径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仍多次违规审批通过。这种“睁眼闭眼”的操作,使得价值数十亿元的债权融资项目沦为腐败工具。
(2)权力协同:孙某作为联系金融机构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专门为问题项目“站台”,通过专业话术掩盖风险,形成“审批-背书”的腐败闭环。
(3)利益分配:两人约定均分赃款,通过多个个人账户和关联公司进行资金洗白,试图逃避监管。
二、法律剖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与量刑
本案的核心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燕某和孙某作为民营企业高管,符合主体资格。
2、行为要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人通过控制审批权和金融资源,直接为行贿方提供商业机会,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
3、 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而本案涉案金额高达5.6亿元,远超法定标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争议与突破:
(1)自首情节的认定:燕某虽主动投案,但法院并未因自首而大幅减轻刑罚,最终判处十四年十个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巨额腐败的严惩态度。
(2)财产刑的强化:两人各被没收财产一亿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彰显了“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的司法理念。
三、行业透视:应收账款债权业务的腐败风险
本案暴露出应收账款债权业务的制度性漏洞。该业务本是企业盘活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易被异化:
1、 流程隐蔽性: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核查依赖企业内部审计,外部监管难以穿透。燕某等人正是利用这一特点,虚构债权、伪造合同。
2、利益关联紧密:医药公司通过支付“业务提成”换取融资便利,而金融机构为追求业绩默许风险,形成“行贿-受贿-放贷”的灰色链条。
3、合规管理缺失:涉案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内部风控体系,审批权过度集中,缺乏制衡机制。
典型案例对比:
(1)石某玉案:某互联网企业员工收受贿赂608万元并侵占公司财物366万元,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十二年。与本案相比,虽然金额较小,但均反映出民企内部腐败的普遍性。
(2)周某萍案:某连锁公司经理挪用资金487万元,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该案与本案共同构成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凸显民企资金安全的严峻性。
四、社会影响:从个案审判到制度反
本案的判决具有多重社会意义:
1、司法平等性的彰显:法院明确民企工作人员受贿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同罪同罚,打破了“民企腐败轻判”的误区。
2、 营商环境的净化:通过追缴5.6亿余元赃款,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企业损失,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营经济的保护。
3、合规建设的倒逼:本案促使民营企业加强内部监管,例如建立应收账款“双审制”、引入第三方审计等。
专家观点:
(1)北京师范大学刑法专家彭新林:“本案是民营企业内部反腐的标杆性案件。随着民企规模扩大,腐败风险呈上升趋势,司法机关必须通过典型案例释放震慑信号,推动企业建立现代治理体系。”
(2)深圳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建议借鉴《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合规建设,将反腐关口前移。”
五、警示录:民企反腐的“三重防线”
1、 制度防线:
(1)建立分权制衡机制,避免“一支笔”审批。
(2) 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应收账款全流程可追溯。
2、 法律防线:
(1)加强员工法律培训,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后果。
(2)与阳光诚信联盟等行业组织合作,建立失信人员黑名单。
3 、文化防线:
(1)培育廉洁企业文化,将合规纳入绩效考核。
(2)鼓励员工举报腐败行为,设立匿名举报通道。
结语
燕某、孙某案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深层矛盾。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民企既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筑牢法治底线。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案例时所强调的:“民营企业的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唯有通过司法利剑斩除腐败毒瘤,通过制度创新完善治理体系,才能让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本文部分数据及观点引用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解读及法学专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