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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这15种情形,再审案件必须改判或发回重审!

时间:2025-10-17 16:25:12  作者:嘉瑞法务  来源:办公室  查看:87  评论:0
内容摘要:  再审程序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明确,以下15种情形下,再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审判权运行提...
  再审程序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明确,以下15种情形下,再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审判权运行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事实认定错误类(6种)
 
  1、 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核心事实(如侵权行为、合同履行、欠款金额等)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无有效证据支撑或证据链断裂,属于根本性事实错误。
  2、 主要证据系伪造、变造:作为定案关键的书证、物证、证言等被查明系伪造、篡改,或证据来源不合法,直接导致事实认定偏差。
  3、关键证据未经质证: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证据(如鉴定意见、书面合同原件)未在庭审中出示并质证,违反法定程序且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导致事实认定失准。
  4、遗漏重要案件事实:对案件定性、责任划分有直接影响的事实(如当事人主体资格、免责事由、时效中断情形)未予审查认定,导致裁判基础缺失。
  5、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矛盾:原审采信的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冲突(如两份关键证言相互对立、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悖),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6、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明显违背常理:裁判认定的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逻辑规则严重不符(如认定“无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合法”等),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二、法律适用错误类(5种)
 
  7、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例如将合同纠纷错误适用侵权责任法,或将劳动争议错误适用普通民事法律,导致法律关系定性错误。
  8、 援引法律条文存在明显错误:原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已失效、未生效,或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联,属于“张冠李戴”式法律适用错误。
  9、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未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却直接适用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或对同一事项存在冲突法律规定时,未正确选择适用条款。
  10、 裁判结果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当事人诉求为“支付货款10万元”,原审却判决“支付货款15万元并赔偿损失”,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11、 法律责任划分严重失衡:判决结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如轻微过错承担全部责任、无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过错程度严重不符。
 
  三、程序违法类(4种)
 
  12、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却由独任法官审理,或合议庭成员不符合法定资格(如陪审员参与再审案件审理),违反法定审判组织形式。
  13、 严重违反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利益关联),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14、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导致当事人缺席审判;或禁止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严重损害诉讼权利。
  15、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未被追加(如继承纠纷中遗漏继承人、合伙纠纷中遗漏合伙人),导致案件主体不全,裁判效力存在瑕疵。
 
  再审程序的严格适用,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终极保障,也是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上述15种情形的明确,不仅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清晰的“风向标”,也为各级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划定了“硬标准”,推动司法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正义上实现更高水平的精准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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