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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茗嘉律师:一文厘清“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核心区别,避免刑事风险踩坑

时间:2025-10-18 17:35:04  作者:匿名  来源:办公室  查看:51  评论:0
内容摘要:在当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两类高频出现的罪...

在当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两类高频出现的罪名。由于两罪均涉及“帮助他人处理涉案财物或提供技术支持”,实践中常出现定性混淆,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定义、核心区别、司法认定等角度,带大家清晰区分这两类罪名,精准识别刑事风险边界。

首先,我们需明确两罪的法律依据:帮信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针对的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行为;掩隐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针对的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从法条表述可见,两罪的核心差异体现在“行为阶段”“主观认知”“行为对象”等关键维度,具体可从以下四点精准区分:

第一,行为介入阶段不同,是两罪最核心的区别。帮信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行过程中”,属于“事前或事中帮助”。例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搭建网站用于引流、开发软件用于转移数据等,这些行为均是为上游犯罪的顺利实施提供“辅助性支持”,相当于上游犯罪的“帮凶”。而掩隐罪的行为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属于“事后帮助”。比如,在诈骗分子成功骗取被害人资金后,行为人明知该资金是诈骗所得,仍帮助其转移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取现等,目的是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消化”犯罪所得,掩盖赃款的来源和去向,相当于上游犯罪的“销赃者”。

第二,主观认知程度不同,决定罪名定性方向。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概括性明知”,即行为人只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无需明确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如是诈骗、赌博还是其他犯罪)、具体金额、具体被害人等细节。例如,行为人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网络违法犯罪,仍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即使不清楚对方具体用于诈骗还是赌博,也可能构成帮信罪。而掩隐罪的主观明知则要求“明确性明知”,行为人需清楚知道自己处理的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仅要明知上游犯罪的存在,还需对财物的“犯罪属性”有清晰认知。比如,行为人明确知道对方交给自己转移的资金是诈骗得来的赃款,仍帮助其拆分转账,此时就构成掩隐罪。

第三,行为对象不同,反映两罪的本质差异。帮信罪的行为对象是“上游犯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表现为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如服务器、软件、流量)、资金结算帮助(如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其作用是“帮助上游犯罪得以实施”,行为对象不直接针对“犯罪所得”。而掩隐罪的行为对象则直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赃款、赃物以及赃款产生的利息、赃物变卖后的价款等,行为目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直接作用于犯罪所得本身。

第四,量刑标准不同,体现司法打击侧重点。从法定刑来看,帮信罪的量刑相对较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掩隐罪的量刑更重,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量刑差异体现了司法实践的打击逻辑:帮信罪作为上游犯罪的“辅助犯”,社会危害性相对间接;而掩隐罪直接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洗白”赃款赃物,严重阻碍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社会危害性更直接、更严重,因此量刑更重。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来看,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时间节点”和“主观明知内容”。例如,若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过程中,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此时因行为介入于上游犯罪实行阶段,主观上仅概括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应认定为帮信罪;若行为人在他人诈骗既遂后,明知是诈骗赃款仍帮助转移、取现,则因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后,主观上明确明知是犯罪所得,应认定为掩隐罪。

此外,还需注意一种特殊情形:若行为人先为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帮信罪行为),后在明知该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帮助转移资金(掩隐罪行为),则可能同时构成两罪,需数罪并罚。

最后,提醒大家:随着我国对信息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无论是提供银行卡、电话卡,还是帮助转移资金、搭建技术平台,都可能触及刑事犯罪。准确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更是公民规避刑事风险的关键。若不慎涉及相关行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厘清法律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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