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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茗嘉律师:民间借贷中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的定性解析

时间:2025-12-3 14:42:04  作者:向贤群  来源:办公室  查看:50  评论:0
内容摘要:段茗嘉律师:民间借贷中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的定性解析——基于最高院裁判指引的实务思考作为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执业律师,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借贷双方约定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受LPR四倍利率限制,是此类案件中高频争议焦点。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对此作出的...

段茗嘉律师:民间借贷中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的定性解析

——基于最高院裁判指引的实务思考

作为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执业律师,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借贷双方约定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受LPR四倍利率限制,是此类案件中高频争议焦点。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对此作出的权威指引,不仅统一了司法裁判口径,更对当事人的合同签订、维权策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结合实务经验,笔者对该问题展开深度解析。

一、实务痛点:从典型案例看司法分歧

笔者曾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某建筑公司向某投资公司借款5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借款到期后,建筑公司未履约,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及两项费用。庭审中,双方就费用性质产生激烈争议:

1借款人主张:两项费用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其他费用”,应与利息、违约金一并受四倍LPR限制,否则变相抬高融资成本;

2出借人抗辩:该费用是维权产生的必要支出,与融资成本无关,且有合同明确约定,应全额支持。

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核心在于对“其他费用”的界定缺乏统一标准,这也成为当事人维权的主要痛点。

二、法条溯源:穿透理解“其他费用”的立法本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精神及立法本意,笔者认为,该条中的“其他费用”具有明确的核心特征:与资金融通直接相关,本质是借款人获得资金的必要成本,如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立法目的是通过限制总费用上限,遏制出借人通过“费用”名义规避利率管制,防止民间借贷沦为“高利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性质辨析:两项费用不应归入“其他费用”的实务论证

基于法律规定及办案经验,笔者认为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与“其他费用”存在本质区别,不应受利率上限规制,理由如下:

(一)从费用产生基础看:属于“维权支出”而非“融资成本”

   “其他费用”是借款人在获取、使用资金过程中必然产生的成本,与借款行为直接挂钩;而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额外费用,仅发生在纠纷解决阶段,与资金融通本身无直接关联。例如,若借款人依约还款,此类费用根本不会产生,这与必然发生的融资成本有着本质区别。

(二)从合同约定效力看:体现意思自治,应尊重当事人约定

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是对风险分担的预先安排,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也明确,此类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以尊重,这与“其他费用”常被用于规避利率限制的情形完全不同。

(三)从法律依据看:符合债权实现的优先受偿逻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这一规定将“实现债权的费用”与利息并列,明确了其独立于主债务及利息的属性,也印证了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应纳入“其他费用”范畴,而应作为债权实现的必要支出予以支持。

四、司法实践:裁判口径的统一与实务要点

随着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精神的落地,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统一裁判思路: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不受四倍LPR限制,只要约定合法、金额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

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案件及公开判例,总结出实务中需注意的要点:

1费用合理性审查:律师费需符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风险代理收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不足100万元部分),超出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2证据留存要求:主张费用时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险单、缴费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支持;

3地域裁判差异:部分法院对保全保险费的支持需以“必要性”为前提,即需证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及保险费支出的必要性。

五、律师建议:借贷双方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出借人角度

1 合同条款明确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避免模糊表述;

2 费用标准具体化:可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计算方式(如按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或明确参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增强约定的可操作性;

3证据留存规范化:维权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费用凭证,确保证据真实、完整,为诉讼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二)借款人角度

1签约审慎审查: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费用承担的条款,若认为费用约定过高或不合理,应及时与出借人协商调整;

2抗辩策略精准化:若出借人主张的费用超出合理范围,可举证证明费用过高或与实际支出不符,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3履约风险防控:尽量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违约产生额外的维权费用,同时注意留存还款凭证,防止举证困难。

    结语

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对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的定性,既坚守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立法初衷,又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维权权益。作为执业律师,笔者提醒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重视费用条款的约定,维权过程中注重证据留存,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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