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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介合同”的效力评析:在合法居间与非法串通的灰色地带

时间:2025-12-7 16:58:22  作者:匿名  来源:办公室  查看:62  评论:0
内容摘要:在资源密集、信息不对称的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服务(在法律上更准确的称谓是“居间服务”)作为一种连接资源与需求的桥梁,长期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围绕建设工程中介合同(或称“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却屡屡引发争议。一份看似你情我愿...

在资源密集、信息不对称的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服务(在法律上更准确的称谓是“居间服务”)作为一种连接资源与需求的桥梁,长期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围绕建设工程中介合同(或称“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却屡屡引发争议。一份看似你情我愿的“中介协议”,其法律效力并非不言自明,而是游走于合法居间与非法串通的灰色地带。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评析。

   一、法律基础的演变:从《合同法》到《民法典》

在《民法典》颁布前,调整中介(居间)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将“居间合同”一章更名为“中介合同”,置于合同编第二十六章,但核心规则得以延续。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一个有效的建设工程中介合同,其核心在于中介人提供了合法的“信息媒介服务”。

   二、有效的中介合同:合法居间的认定标准

并非所有介绍工程的行为都能得到法律保护。一份有效的建设工程中介合同,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中介事项合法: 所介绍的工程项目本身必须是合法的,即发包人具备发包资格,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介行为合法: 中介人的行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例如,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的项目招标信息、引荐项目负责人、协助进行商务洽谈等。

中介主体无身份限制: 法律并未禁止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务员、招标代理机构员工等)以外的普通公民或法人从事中介活动。只要其行为不触及下文所述的无效情形,其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

司法实践趋势: 近年来,法院总体上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中介服务持更加开放和认可的态度。只要中介服务真实、合法,确实为合同订立起到了促进作用,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合同有效,并支持合理的报酬请求。

三、无效的中介合同:触及红线的致命瑕疵

导致建设工程中介合同无效的情形,才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一旦触及以下红线,合同将自始无效,约定的高额“中介费”也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违反招投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中介服务的内容是利用人脉关系,通过行贿、许诺利益等方式“买通”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则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公正性。此类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中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这类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为他人介绍工程,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等的廉洁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然无效。

中介人明知项目违法仍进行中介:

如果工程项目本身是违建、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中介人仍为之牵线搭桥,则该中介活动所指向的目标违法,合同无效。

“转介绍”或“多层转介”中的效力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A介绍给BB再介绍给C的“层层转介”模式,极易滋生纠纷。如果最初的介绍人(A)并未直接向最终委托人(施工单位)提供有效服务,而是通过后续环节的“关系”才促成合同,其报酬请求权的基础十分薄弱。法院可能会认定其并未提供实质性的居间服务,或认为多层转介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否定其合同效力。

四、核心争议:“中介费”与“劳务费”或“借款”的混同

无效的中介合同虽不能主张报酬,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投入完全无法收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因此,如果中介人确实为项目投入了人力、物力(如差旅费、招待费等),可以尝试以“劳务合同”或“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对方支付其为完成“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造成的实际损失。但这与合同有效时约定的高额“中介费”有本质区别。实践中,很多中介合同被刻意包装成“劳务分包合同”或“借款合同”,以规避法律风险,但这种“名为AB,实为中介”的合同,一旦被法院查明真实目的,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五、结论与实务建议

建设工程中介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区分“合法信息媒介”与“非法利益输送”。其效力判断是一个动态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过程。

对于参与各方而言,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

对于委托人(施工单位): 在签订中介合同前,应审慎核查中介人承诺的服务内容,确保其不涉及违法违规操作。应将报酬支付与“合法、有效的服务成果”挂钩,而非简单的“拿到项目”。

对于中介人: 应将自己的服务严格限定于提供真实信息、合法引荐的范畴,保留好提供服务的证据(如通讯记录、会议纪要、差旅凭证等)。切勿承诺“包中标”,更不得从事行贿等非法活动。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

通用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尽可能使中介活动公开化、透明化,确保其经得起法律和道德的检验。

总之,建设工程中介合同并非法外之地。法律保护的是促进市场效率的合法居间行为,而坚决打击那些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滋生腐败的非法“中介”。在签订和履行此类合同时,唯有坚守合法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注:文/段茗嘉律师,供职于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64834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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