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樊明清诉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诉讼案件【(2026)渝0154行初6号】。这起看似普通的不动产登记争议案,背后是原告樊明清对一套门面房长达17年的实际占有,与该房屋被登记至第三人陈代华名下的产权矛盾,更牵扯出一桩已中止审理的返还原物民事纠纷,暴露出不动产登记审查环节的争议与历史遗留项目的权属难题。
十七年占有却遇产权“乌龙”,原告主张善意取得
时间回溯至2007年2月,樊明清与重庆市开州区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都市新民居D幢21号门面房,当日即支付95%首付款21.47万元及水电设施安装费2458.8元,中原房产公司也按约交付了房屋。此后十七年间,樊明清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门面房,期间无任何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她也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却始终无果。
转折发生在2024年5月,樊明清在持续主张产权登记权利时意外发现,这套自己已使用十余年的门面房,早在2008年10月就被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开县国土房管局)登记至陈代华名下,并颁发了312房地证2008字第06720号《房地产权证》。随即提出上访,2024年5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信访回复,要求樊明清通过诉讼解决,樊明清于2024年5月19日向开州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以需要研究为由而搁置。
樊明清认为,自己的购房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长期实际占有房屋,理应享有该房屋的合法权利。而开发商中原房产公司与原开县汉丰镇政府(现汉丰街道办)曾签订统建还房合同,约定600个门面房交付政府后,剩余门面可由开发商自行销售,其2007年出售案涉房屋的行为具备合法性。
行政登记被指程序违法,多方主体卷入争议
在2025年12月收到的《关于樊明清信访事项的回复》中,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明确,“都市新民居”项目为旧城纯居民搬迁政府统建房项目,汉丰街道办是项目建设单位,还参与了门市房抽签定位、协助权属登记等核心环节。
樊明清在诉状中指出,汉丰街道办明知案涉房屋已出售并由其实际占有,仍向登记机关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伙同陈代华申请产权登记;而被告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严格履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查义务,既未核实房屋实际占有情况,也未确认交易真实性,违规为陈代华办理登记,该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应依法撤销。
对此,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暂未公开回应相关争议。而涉事的中原房产公司、汉丰街道办及陈代华,均被樊明清列为本案第三人。
民事纠纷因行政诉讼中止,案件审理成关键
这起行政诉讼的受理,也直接影响了另一桩民事案件的进程。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5)渝0154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陈代华此前以返还原物为由将樊明清、中原房产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于2025年1月立案后,因樊明清提起本次行政诉讼,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为依据,遂裁定中止该返还原物纠纷的审理。
目前,樊明清已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也预交了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后续审理将围绕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案涉房屋的权属归属等核心问题展开。这起横跨十余年的产权争议,不仅关乎樊明清与陈代华的个人财产权益,也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履行、历史统建房项目的权属清理提出了现实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