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宽,男,汉族,生于1952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52xxxx141X,原住重庆市开州区河堰镇xx村二组,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阳春路x号x幢x单元17号,联系电话:13698219xxx。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黄某高诉刘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由于申请人对该案件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黄某高与刘厚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刘某宏立即返还申请人房屋复垦补偿款xx.xx万元。
事实及理由
黄某高诉刘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渝0154民初x0x号,该案诉争房屋为位于开州区河堰镇xx村二组的土木结构房屋(用地面积226.15平方米),前述房屋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从未委托授权该案被告刘某宏出售该房产,然2009年12月9日,该案被告刘某厚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前述房屋出售给该案原告黄某高,系无权处分,故该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后前述申请人之房屋被开县人民政府纳入复垦对象,复垦补偿款为xx.xx万元。同样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案被告刘某宏冒用申请人代理人名义领取了该补偿款,至今未支付给申请人。该案原告黄某高因补偿款问题起诉到开州区人民法院,该案被告刘某宏的代理人向申请人了解情况时,申请人才方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参加诉讼申请。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