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

河南xx公司诉重庆xx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时间:2018-6-19 18:09:25  作者:嘉瑞法务  来源:办公室  查看:412  评论:0
内容摘要:民事起诉状原告:河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182879G。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被告:重庆xx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街道xx大道中段水务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xx市x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1828xxx。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重庆xx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街道xx大道中段x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xxx2358xx。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彭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xxx0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x11日,原被告经过招投标,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三峡水库xx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位xxx坝顶装饰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xxxx街道办xx村x组。工程规模:以风雨廊、牌坊等仿古建筑为主,建筑面积约为3000㎡。同时也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合同总价、工期和进度、工程计量与结算、管辖法院等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之后,原被告双方根据前述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当时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462015-76会议精神,经充分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就木制结构成品采购结算方式、泥塑、宝顶、屋脊兽等项目结算方式、彩绘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结算方式等方面结算事项以及其他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施工,于20166月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根据合同和补充协议结算的约定,该工程总价款为59658505.14元,除去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xx00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但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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