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贵州金玉宏翔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中全,总经理。
地 址: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宫镇蔡宫村,联系电话:1388535248x。
被告人1:贵州省公路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岭社区服务中心高新区金阳科技园阳关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胤,职务:局长。
被告人2: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覃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人3:贵州花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佳林村黄瓜坡。
法定代表人:王友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贵州公路局、贵州花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622024.5元;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3年5月,原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开办贵州金玉宏翔养殖场。该养殖场位于西秀龙宫镇蔡官村。2015年8月,花安高速公路规划线路经过原告养殖场区域,具体位置为距离原告开办贵州金玉宏翔养殖场之AK十100附近。花安高速公路直线距离原告养殖场单层办公房102米,距离4号养猪场187米,高速公路E匝道距离原告单层办公房最近4.5米,A匝道距离4号养猪场61米。
由于花安高速公路通过原告养殖场区域,距离养殖场太近,使得原告养殖场所处位置不再符合农业部巜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第三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的规定,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另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被告挖断通向养殖场道路、损毁供电电杆电线,使得养殖场道路不通,断电断水,致使养殖场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因而养殖场只能被迫关停废弃,饲养的种猪被迫贱卖。花安高速公路的修建,给原告造成养殖场固定资产损失4102323元、种猪种源资产损失9445551.5元、环境评估费20000元、机动车租赁费维修费54150元,共计13622024.5元的巨大损失。
被告贵州省公路是花安高速公路的业主和所有人,被告花安高速公路公司是建设、经营,管理者和投资人,被告路桥集团是花安高速公路的施工单位,三被告共同修建花安高速公路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存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不理睬,赔偿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贵州金玉宏翔养殖有限公司
2018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