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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梁建设公司诉新明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诉状

时间:2018-7-19 7:44:00  作者:嘉瑞法务  来源:办公室  查看:439  评论:0
内容摘要:民事起诉状原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YE023。联系电话:13271805606。法定代表人:聂xx。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YE023。联系电话:13271805606

法定代表人:聂xx。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新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64648675。联系电话:023-43306888

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4111195.00元及利息(以241111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损失赔偿款994500.00元及利息(以994500.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31010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中国西南城6#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对总包范围、独立分包工程和指定分包项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控材料、合同价款(暂定为7000万元)、结算办法、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办法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11月进场施工,原告完成协议约定施工内容后,于2016629日竣工验收。按照协议约定结算该工程价款为82712082.58元,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相关结算文件,请求被告予以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拒绝予以答复和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关于中国西南城项目(一期)6号楼结算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第六条的约定,该工程价款应以原告报送的结算文件确定金额为准,为82712082.58元。被告已支付58600487.5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4111595.00元至今未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指定的施工队迟延进场施工,以及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给原告造成1989000.00元损失。原告就此损失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994500.00元,但该赔偿款至今亦未支付。被告前述违约行为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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