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执行难”是实现法律正义的最终阻碍,也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直观感受,近年来在最高院的大力支持下,执行工作得以有效改观。但与之相比,执行救济程序的规范仍有待完善,特别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以及如何救济等,有时难以判断。本文聚焦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分,通过梳理案例、法律依据、流程图表等为读者阐释上述问题。
案例(一)之执行行为异议
2018年1月12日,法院判决王某向刘某支付货款35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遂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收到刘某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作出查封裁定,查封王某名下两套总价值67万元的房屋,同时未向王某送达该查封裁定。后王某知道该查封事项,遂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案例分析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主要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例如: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法院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偿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认为法院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及执行法官的行为违法等,都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本案中,法院超额查封王某名下财产,同时也并未向王某送达该执行裁定,实属违法。王某作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以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某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途径
2017年8月12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45万元,双方约定当2017年底归还,到期后张某一直未还,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45万元,法院于2018年3月1日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但张某拒不履行。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子,案外人陈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其为该查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案情分析
所谓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所针对的标的提出的不同意见。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在本案中,张某和刘某是案件的当事人,陈某是案外人,房子是执行标的物,故陈某可对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此时,如果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该异议申请,陈某若对该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其享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为由,将刘某作为被告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同时,如果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刘某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陈某作为被告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三)之原判决、裁定有误的,执行标的异议
2016年6月,王某与吴某因商品房买卖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诉称其购买被告吴某住宅一处,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王某依约支付全额购房款78万元,但吴某拒不交房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王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吴某履行过户手续,但吴某拒不履行。无奈之下,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赵某知晓此事,以该涉案房屋系其名下合法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情分析
若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可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原判作出六个月内)。
本案中,赵某可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如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需注意此时不可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若该判决生效期仍在六个月内,赵某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此时要想中止执行的进行,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裁定是否中止,需注意此时不可再申请再审。
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救济途径
律师建议
鉴于执行异议程序繁琐,故建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在提出异议之前,首先应根据提出异议的主体、异议效果及作用的不同,判断应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或执行标的异议;
其次,根据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从而选择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或执行异议之诉;
最后,由于上述救济途径纵横交错,因此需留意时效,避免丧失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