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其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集团犯罪、恶势力团伙犯罪、单位犯罪区分开来,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对于准确定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意义重大。非法控制的含义是支配,凡是不能形成对他人的功能性支配、行为性支配或意思支配,不能在相当程度上形成对社会秩序和合法管控权的冲击的,就谈不上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一般犯罪集团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并不存在非法控制;未与他人形成竞争关系的,不可能成立非法控制;重大危害后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无法认定为非法控制;被告人一直本着大事化小的态度处理矛盾的,不属于非法控制;为维护经营活动结成“联营体”但收取的不是“保护费”的,不属于非法控制。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控制特征 支配 恶势力团伙 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规定了四项特征,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该四项特征,为此增设了《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危害性特征)。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为此,必须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确保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准确无误。决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而将不构成此类犯罪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认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在实务中,如果被告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就将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严厉打击,会和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导致刑法适用偏差。在这一前提下,深入思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对于确保对类似案件的慎重认定、公正查处,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为了与正统社会相对抗而存在的,只有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才意味着在正统社会之外还存在一个非法的、地下的“黑”社会。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的决定性标志,这与其他三个特征紧密关联,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的重要区别点,因此,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意义重大。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流变
(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理解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