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文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沈 亮
课题组成员:管应时 杨立新 孟 伟 何东青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前述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截至2018年7月,18个试点地区法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181177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2.3%。试点“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试点案件数量、比例稳步上升,相关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公平正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吸纳了试点经验,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并增加了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规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在全国推开施行之中际,课题组结合此前试点情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更全面、具体的内容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即将出版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一书),有助于厘清思路,统一认识,正确理解、准确适用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