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兼反诉状
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x月x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90xxx0233,住重庆市xx区xx镇泉风街xxx号,联系电话:18696952xxx。
被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x月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30x0x3097,重庆市xx区xxx镇xx村x组58号,联系电话:15823760xxx。
答辩人于2019年1月8月收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转来原告蒋某某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及应诉通知书,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断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答辩及反诉:
答辩及反诉请求:
1、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2、判令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返还答辩人现金22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
3、所有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年3月1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鱼苖是事实,后经结算,答辩人当天确实欠被答辩人购鱼苗款27500.00元,当天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出具了欠条一张属实。后由于被答辩人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答辩人先支付50000元(答辩人多支付的22500.00元为借款,并承诺可以以鱼苗抵扣偿还),答辩人出于哥们义气,于次日(3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被答辩人50000.00元)。后由于鱼苗成活率较低,实在是无法饲养了,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偿还借款,至今无果。
事后被答辩人不但不偿还答辩人的22500.00元的借款,反而恶人先告状,答辩人坚信法律自有公道,遂依法提出答辩及反诉,希法庭判如所请。
答辩兼反诉人:陈某某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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