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欲在井陉县某村非法开采煤炭,伙同时任该村“两委”干部郝某、郝某某(二人已被判刑)以平整土地建蔬菜大棚名义租用该村大量基本农田和耕地。在未办理用地审批的情况下,王某组织人员、机械在村西挖出长约200米、宽约100米、深约20多米的大坑,后经国土部门鉴定,造成69010.8平方米(合计103.52亩)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破坏,种植条件严重受损。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8年1月,王某主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土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欲开采煤炭,在未办理用地审批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机械挖出长约200米、宽约100米、深约20多米的大坑,共造成103.52亩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破坏,种植条件严重受损,达到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数量较大”标准,也达到了“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标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的刑罚。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村民,当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占用其他土地时,应及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如果审批通过,也应在审批范围内使用,不能报送审批时是此项目,而实际操作时又是彼项目。此外,还要注意土地使用不能超过当初报送审批的时间界限,如报送审批时确定使用性质为短期租赁,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最终需要长期占用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部门重新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