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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时间:2019-2-14 19:51:21  作者:冰峰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726  评论:0
内容摘要:在过去的两年里,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对读者了解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有所帮助。一、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生效)生效...

在过去的两年里,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对读者了解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有所帮助。

一、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118日生效)生效前,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负债(例如签订借条、签订借款合同等)时,司法实务中一般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1]规定,将该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配偶。据此,司法实务中一般会判决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2018118日前述司法解释生效后,举证责任分配发生逆转。根据该解释,除非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债务、或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债权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将得不到支持,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鉴于此,笔者建议:

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搞清楚借款人是否已婚。如果已婚,务必要求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或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字。如果借款人没结婚呢?尽可能要求他/她老爸、老妈、儿子儿媳等有还款能力的人提供保证担保吧!笔者就经办过一个真实案例,借款人借了巨额的款项(真的很巨额,单位是“亿元”)后去世了,其名下没有任何动产和不动产,没有任何银行存款,其继承人只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可是债权人举证不了继承人继承了些什么遗产。最后,空有一纸胜诉判决,却执行无门,空悲切!

  二、关于指示付款、指示收款问题

在笔者经办的案例中,经常发现债务人向债权人口头指定的第三人还款,可是却没有债权人的收款收据,也没有债权人认可的指示付款函。一旦诉到法院,债权人就不认可该款项是债务人归还案涉款项。此时债务人只能向该第三人主张不当得利,可是往往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当然,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争议----是以该笔还款之日起算还是从债权人债权人否认该笔款项性质之日起算。笔者认为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以知道之日起算,即以后者起算),或者该收款人是没有还款能力的公司或个人,债务人就算另行起诉赢得官司也拿不到钱。笔者经办的一个案例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口头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归还了400万元,但债务人没有债权人口头指示的证据,结果债权人否认这笔还款,最后法院未支持债务人的该笔还款主张。而这个收款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400万元就这么打水漂了!

鉴于此,笔者建议:

1、债权人及债务人最好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约定清楚各方的收款账号,如果某方收款账号发生变动,对方务必要求该方出具书面的变更账号的文件。或者,每次付款后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或短信告知对方,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收款收据。

2、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应及时审视自己是否存在前述问题。若存在,则在诉讼发生前,及时聘请找专业律师解决,解决方案包括制作相关文件请相关主体签字,或者通过一切可能的方式固定证据。

三、“砍头息”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在放款时,通常会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俗称“砍头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司法实务中,借款金额的认定一般以银行流水为准。如果债权人主张系现金交付,则要结合债务人出具的现金收款收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现金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昆明市的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认可十万以上的现金交付。

真实案例中,往往出借人不只出借一笔款项,而是先后出借多笔款项,而每笔或者多笔款项的银行流水支付金额恰好比合同约定金额少一个月的利息。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有的当事人简单约定,银行流水不足合同约定金额的部分是现金交付,例如出借100万元,月息3%,则实际转账97万元,债务人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殊不知,这种约定就好比“此地无银三百两”,很难获得法官的采信。根据举证责任,当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得法官相信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时,法官即可以举证责任规则否定该部分事实。简单来说,如果无法消除法官对于砍头息的怀疑,则被砍头息的部分不会被认定为借款本金。

鉴于此,笔者建议:

债权人在起诉前,向专业律师咨询。专业律师会结合证据,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分析是否存在砍头息问题,进而对债权人的诉请金额进行校核。对于确实存在砍头息的法律事实时,建议债权人在起诉时就不要把被砍的头息计入本金,一来节省诉讼费,二来可以给法官诚信的印象,为赢得诉讼占取先机。

  四、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有意义么?

能不能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当然可以,但是两者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其依据是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此,笔者建议:

对于债权人而言,别想着合同约定逾期利息,还约定了高额违约金,自己就赚了。事实上,在逾期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24%的情况下(一般的民间借贷约定会达到甚至超过该利率),再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将毫无意义。当然,债务人在面对债权人这样的要求时,可以毫无压力地签字同意,反正签了也白签。

  五、诉讼时效问题

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说他的借条快要到期了,是否需要换条子。笔者一看,只是借款期限即将到期而已。借款期限届满与诉讼时效届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简单来说,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内债权人都可以起诉债务人(法言法语表述: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享有胜诉权)。但借款期限届满三年后再起诉债务人时,债务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经过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就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鉴于此,笔者建议:

债权人要视是否在近期内起诉债务人而决定是否换条子,即是否延长还款期限。如果打算近期内起诉,笔者建议就不要换条子了,否则条子倒是换了,可是债务人有了新的还款期限。在新的还款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是无法起诉债务人还款的。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给自己挖了个坑。

  六、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未约定利息,会有什么后果?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自然人之间借款一定要写明借款利息,债权人切忌不要因为利率超过法定保护范围就不写明。

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二款第(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那么债权人可按年利率6%主张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那对于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实际按月支付利息的情况,法院会支持债权人关于口头约定利息的主张么?这要根据债权人掌握的证据综合评判,如果债务人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债权人的银行账户按月固定金额归还利息,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关于归还利息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一般还是会认定双方事实上约定了利息。

但如果债务人不是通过自己的账户归还的利息,或者归还利息没有规律可循,债权人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有利息约定,那么债权人关于有利息约定的主张就很难获得支持。

    七、已还利息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如何处理?

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均认为,超过年利率3%的利息应在付息时点抵扣本金。

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债务人前期按约定的高利率支付利息,可是一段时间后就停止付息了。如果按前述裁判观点,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划算----欠付的利息还没还清的情况下,本金却被减少了。怎么办呢?

笔者建议:让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确认一个债务清算规则,即约定债务人已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抵扣付息时点的本金,而用于抵扣其后来欠付的利息。该约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也不违反限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虽然该约定尚未得到司法裁判的确认,但起码为债权人争取了保住本金的希望。

  八、能要求借款人承担律师费么?

除非双方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约定了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该项请求。

鉴于此,笔者建议:

债权人在签订相关借款文件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可参考范本“出借人为实现本协议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按XXX规定的标准计算)等追索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无论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时,务必请专业律师起草相关文件(至少可以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老赖骗钱)。作为债权人,在决定启动诉讼前,请务必请专业律师审查己方证据是否充分,如何完善,切勿草率发起诉讼,否则付出的代价可能很惨重。作为债务人,在被起诉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可能补全己方已还本息的证据。在被起诉后,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债权人也好债务人也罢,切勿以为多咨询几个律师后就可以自己上阵了。毕竟诉讼是专业技术活,有时候几个字或者几句话的不同就可能颠覆一个官司的胜败结局。

注:[1]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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