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

从最高院案例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裁判观点演进

时间:2019-2-24 18:30:28  作者:邹花园  来源: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实务  查看:3977  评论:0
内容摘要:【问题引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虽然在结尾规定了“.…..等人身、财产权益”,但是在其列举的权益对象中并未列入债权。那么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司法实务中是...

【问题引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虽然在结尾规定了“...等人身、财产权益”,但是在其列举的权益对象中并未列入债权。那么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司法实务中是否支持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的侵权责任?本文将通过最高院的案例,一一分析前述问题。

 

判例1

 

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终字第236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彦来,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彦来,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辉,该联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喜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荣,河北秦皇岛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俊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颖,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新兴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有资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抚宁农信联社),原审被告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石油公司),原审第三人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骊骅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325日,抚宁农信联社与原秦皇岛市抚宁炼油厂(以下简称抚宁炼油厂,200511月更名为远东石油公司)及原秦皇岛市淀粉葡萄糖厂(以下简称葡萄糖厂,20024月更名为新兴材料厂)共同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抚宁农信联社向借款人抚宁炼油厂发放短期贷款3100万元,用途为购原油,期限自2002325日至20021125日,利率4425‰(月息),上浮40%,按季结息;保证人葡萄糖厂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第六条约定:()借款人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等。()贷款人违约: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第七条约定: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合同第九条关于其他约定事项手写为:此笔贷款为封闭临时贷款,专款专用,封闭进行,由营业部对此笔贷款监督支付。合同签订当日,抚宁农信联社将3100万元贷款如数打入抚宁炼油厂在该社开立的2011051433账户。

远东石油公司主张抚宁农信联社向抚宁炼油厂发放3100万元贷款的同时,扣收了该笔贷款602875万元的利息。为证明其主张,远东石油公司提交活期存款取款凭条一张。该取款凭条记载:2002325日,从户名为刘利、账号2011051792的活期账户转出602875万元,支取金额下方写有还息二字。该取款凭条加盖有抚宁农信联社转讫章。远东石油公司称刘利即为留取利息的谐音,是抚宁农信联社自行扣收的本案借款的利息。抚宁农信联社则辩称该款项与本案无关,且偿还的是此前旧贷的利息,而不是扣收的本案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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