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老股东拒收转让通知的行为并不能阻却该通知发生效力,在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在转让股东告知老股东对外转让的情况下,而老股东并未在规定的期限(不少于3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有权对外转让股权。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由某生产公司、某设备公司、某科技公司投资设立、分别持股40%、26.67%、33.33%。 2007年12月7日,某生产公司向某设备公司发出通知函载明,其拟对外转让40%的股权,要求某设备公司是否同意及是否购买进行回函,若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视为同意对外转让。某生产公司对该次送达过程全程公证。 2007年12月8日,该通知函送达至某设备公司住所,但是某设备公司未签收,且退信栏中载明:经电话联系,收件人要求退回。 2008年4月1日,某生产公司通知某设备公司:其持有的40%股权已在交易所挂牌出让,并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如某设备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请将1460万元股权转让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所,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如在送达之日起20日内未交付股权转让款,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8年4月30日,某生产公司与公司外第三人以1460万元价格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所也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 此后,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生产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经法院一审,驳回了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一、某生产公司转让其持有某贸易公司40%股权的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某贸易公司章程亦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案中,一方面,某生产公司已向某设备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邮寄送达了通知函并经过了公证,但该公司要求退回,某设备公司拒收通知函的事实并不能阻却该通知行为发生效力,我院对某生产公司的该送达行为予以认可。另一方面,李某前往产权交易所取走通知函和空白交易合同,其认为只是领取行为,并不表示其认可转让行为。但该行为已经能够证明某设备公司在挂牌阶段已经知晓某贸易公司股权被转让的详细情况,我院对其收到通知函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在接到该通知后法定期限内某设备公司并未主张其优先购买权,可视为其已经放弃。故本院对某生产公司已经完成相应的通知义务予以认可,其转让程序合法有效。 二、某设备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问题。庭审中,某设备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维护其优先购买权具体指某生产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适时通知其内容。结合上述第一个问题的论述,某设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其优先购买权,且某生产公司转让某贸易公司股权的价格已经确定,某设备公司完全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以同等条件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是其自身放弃该权利,故本院对某设备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实务总结
老股东若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切不可采取拖延战术,恶意阻止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使拒收,也不能阻却转让股东发出转让通知的效力;一旦其知晓对外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后,务必按照通知载明的时间(不短于30日)予以回复,否则将面临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后果。 对于转让股东来讲,其欲对外转让股权,务必尊重老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征询老股东是否同意,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保留好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在老股东恶意拒收时,可以选择公证送达的方式。当然,转让股东给予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能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