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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时间:2020-3-4 17:08:24  作者:嘉瑞法务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212  评论:0
内容摘要:4月9日上午,全国扫黑办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在回答“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l...

49日上午,全国扫黑办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在回答“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最高法:“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有记者问,注意到“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本质不同,可否结合具体案例谈谈怎么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姜伟对此表示,“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姜伟介绍,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姜伟强调,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行为,如***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如果这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定相关的罪名,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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