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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律师证与介绍信9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朋友如何定性?

时间:2020-3-16 17:26:04  作者:嘉瑞法务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276  评论:0
内容摘要:编者按: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伪造律师证...

编者按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伪造律师证冒充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极大地扰乱了司法秩序,还让真正需要帮助的案件当事人得不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甚至屡屡被骗。
 

伪造律师证与介绍信9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朋友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因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律师证,于201662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后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7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转为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12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东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5月初,被告人顾某通过上网查询,得知持有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公函等文件可以会见关押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为探望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朋友,被告人顾某于20165月上旬,从制作假证人员处购买了伪造的律师执业证1本、律师会见公函12份及授权委托书2份。2016511日至621日期间,被告人顾某使用上述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及授权委托书、公函,先后9次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其在押的朋友。

2016626日,群众发现被告人顾某使用假律师执业证后将其扭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暮云派出所。2016628日,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顾某行政拘留十日,75日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嫌伪造的律师执业证中“湖南省司法厅”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章印文。

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证明、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证明、指认照片、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公函、授权委托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证人陆安文的证言、被告人顾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627日起至20171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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