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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监管层级下玩忽职守罪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

时间:2020-3-16 18:09:11  作者:冰峰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386  评论:0
内容摘要:一些部门、系统往往存在着监管权能互相交叉、关口重叠等特点,某个重大事件、事故的发生常常会牵涉到多个监管部门、层级的不作为、乱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如何做到“犯”无遗漏、罚当其罪,不仅是规范执法的根本要求,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

一些部门、系统往往存在着监管权能互相交叉、关口重叠等特点,某个重大事件、事故的发生常常会牵涉到多个监管部门、层级的不作为、乱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如何做到“犯”无遗漏、罚当其罪,不仅是规范执法的根本要求,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多监管层级下玩忽职守罪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案例

某镇设有7个党工委(镇派出机构),每个党工委内设一个农经分站,负责辖区内村级财务收支票据审核、电算化记账及财务、村务公开等工作。自2003年上级任命至案发,各农经分站站长均站长、出纳、会计一人身兼数职。同时,镇内又设有农经站,对各农经分站行使日常审计监督职责,并负责对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及村集体经济实施审计。王某,2011年被任命为该镇农经委员兼财经办主任,负责该镇农经站全面工作。自王某上任至案发,其从未对农经分站站长、会计、出纳一身兼,任职违反财经制度问题提出异议,且日常很少去各农经分站履行审计和监管职责。按照该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王某于2014年开始带领镇农经站工作人员对全镇各村两委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各农经分站代管资金进行审计(王某及镇农经站工作人员具备审计资格)。2015年,王某一行到某党工委农经分站进行审计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明知该农经分站站长存在上述任职违规,且未建立代管资金银行存款账簿的情况下,仍未认真核实该农经分站代管资金实有数额,擅自决定将该农经分站代管资金会计账簿余额抄至代管资金银行账簿余额一栏,并据此出具了《某镇农经站关于村两委换届前集体“三资”审计报告》。在该报告中不仅未指出该农经分站站长存在任职违规、代管资金无银行存款账簿问题,而且擅自作出了代管资金会计账簿数额与银行存款账簿数额持平的审计结论,致使该镇党委、政府未能及早发现该农经分站代管资金短缺问题,最终造成该农经分站短缺资金100多万元无法追回的重大集体经济损失。

二、实务问题

该案件除王某外,可能的责任主体还包括:①该镇党委、政府领导及主抓农经工作的副职;②该农经站所属党工委书记;③该市农牧局审计办工作人员;④该镇农经站工作人员,属于典型的多监管层级、多责任主体的情况。如何准确界定各涉案主体责任,切实做到“犯”无遗漏、罚当其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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