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趣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时间:2020-3-25 16:22:38  作者:嘉瑞法务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317  评论:0
内容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买受人是否有权取回。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但这并非绝对,该条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买受人是否有权取回。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但这并非绝对,该条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不仅指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也包括破产法等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而且,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在破产案件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虽然破产法以及 《破产法(试行)》 对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未作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对 《破产法(试行)》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在破产法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实施后,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被明令废止,且该条规定与破产法及其他有关破产法司法解释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所以该条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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