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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时间:2020-4-11 20:06:16  作者:王绍云  来源:重庆嘉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查看:426  评论:0
内容摘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重庆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1、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1、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被告方人员对原告施工进行监督,工程量进行确认,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是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者。

3、被告的提交代建协议书不能证明被告系住户的代理人。首先,代建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3108日,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两份承包合同时间分别为201279日和2013915日,均早于代建协议签订的日期。如此代理行为在先,委托行为在后,违背逻辑和常识。其次,从约定的内容和证据(证人证言、收款收据)证实住户向被告支付房款的事实来看,代建协议名为代建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协议。最后,在庭审中,被告主张用原告所欠被告的房款抵销部分工程欠款的行为也证明被告与住户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

二、涉案工程合法

1、原告提交镇东街道办事处的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开县人民政府的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批复、通知等证据材料证实,涉案工程系经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开县人民政府两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批准和确认的合法的扶贫搬迁安置项目。

2、原告提交的入住该工程房屋的住户缴纳了土地占用税,并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迄今为止,也无行政府部门文件或法院判决等证据确认涉案工程系非法建筑涉案

三、工程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原告主张工程欠款于法有据。

证人证言证实涉案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此也予以了认可。根据

四、被告所欠工程款金额为1019746.00

1、收方表、收方记录等工程量清单均是由被告工作人员制作并经被告盖章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完工程量没有异议。

2、原告所完工程总价款共计6946566.00元,该金额是依据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单价计算得出,且被告为原告制作《张光伟新农村建设明细账》一份并盖章,对前述工程总价款予以了确认。

3、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为1019746.00元,双方达成一致,并无异议。被告制作并加盖被告印章的前述明细账对此也进行了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1019746.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被告理应承担支付责任。

                                                  代理人:王绍云

                                                      2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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