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曾x君诉李x、李x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x仁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代理活动。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李x仁的保证期限应为六个月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担保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被告李x仁的保证期限应为6个月,且应从原告向被告李x要求归还借款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李x仁转给原告的两笔借款共计80万元,并非代被告李x偿还借款,而是原告向其借的借款
在原告与被告李x的通话录音中,原告已明确自认是由于需要周转资金,向被告李x仁借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给被告李x仁。
三、被告李x人的保证期限已过,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1、被告李x仁提交的五份调查笔录和一份证明以及证人王x平、彭x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均证实,2015年7月8日原告与证人王x平、彭x敏、被告李x仁以及被告李x的其他债权人一起找到被告李x归还借款本息。前述证据与被告李x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2、原告虽在庭审中和与被告李x的通话录音中对2015年7月8日,原告与证人王x平、彭x敏、被告李x仁以及被告李x的其他债权人一起找到被告李x归还借款本息这一事实予以否认,但无证据予以佐证。
3、原告在诉状中诉称,被告归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其举示的三张转凭证证实被告李冰向其支付利息18万元,被告李x举示的转款流水证实2015年7月3日之前,共向原告支付本息共计37万元,这两者证明在2015年7月3日之前,原告也曾向被告李x要求归还借款本息。
综上1、2、3点,无论从原告2015年7月3日之前要求归还借款之日,还是从2015年7月8日要求归还借款本息之日,抑或是给予归还借款本息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由于原告2019年12月30日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被告李x仁6个月的保证期限早已过去。因此,被告李x仁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案亦过诉讼时效,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被告双方虽在借条中约定“随要随还”,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但被告李x仁提交的证人证言和被告李x的当庭陈述均证实,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要求被告李x归还借款本息,且被告李x无钱归还,当时明确表示拒绝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从2015年7月8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已过3年的诉讼时效,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的债权已用被告李x持有的开州区龙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龙王头山庄的股权清偿完毕,被告李x已无偿还责任,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李x仁无从谈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被告李x仁提交的五份调查笔录和一份证明以及证人王x平、彭x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被告李x的当庭陈述以及其提交的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均证实,2015年7月8日,原告与证人王x平、彭x敏、被告李x仁以及被告李x的其他债权人一同向被告李x要求归还借款,在被告李x表示无钱归还,拒绝归还后,原告提议用被告李x持有的前述全部股权抵偿包含原告在内共计12个人的全部债权,并提议将股权过户到债权人的三个代表人李x仁、胡x洪、王x平名下,由三个代表人代为持股。通过双方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原告前述提议。2015年10月19日、20日,被告李x持有的前述全部股权过户到了三个持股代表人李x仁、胡x洪、王x平名下,至此,包含原告在内共计12名债权人的债权已全部清偿完毕。
2、证人王x平出庭证言证实,在被告李x前述股权抵偿了原告借款本息之后,多次向她本人以及其他持股代表人过问公司山庄经营情况。原告本人举示的通话录音显示时间证实,自以前述股权抵债之后,长达四年时间,原告一直没有找过被告李x归还借款。之所以原告有前述行为,是因为原告认为其债权已用被告李x前述股权得到了清偿,自己已是前述公司和山庄的股东。原告过问公司和山庄的经营情况,顺理成章。否则,其行为从常理、常识、常情上是讲不通的。
3、虽在庭审中和原告与被告李x的通话录音中,原告一直否认以股权抵偿债权的事实,但在庭审中和通话录音中,原告均承认其提议过用前述公司和山庄的股权抵债。原告前述的自认,结合被告的证据,更充分地证明了被告李x用前述股权偿还了原告债权这一事实。
4、虽然在通话录音中,被告李x答应还钱,但并不能据此否定以股权抵债这一事实。
1)在通话录音中,被告李冰坚持称原告的债权已用股权偿还完毕,并没有认可原告不知道用股权偿还了原告债权的这一说法。
2)被告李x由于从其他多人处借款,无力归还,债主找到前述公司和山庄要钱时,发现公司和山庄已换主,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李x以涉嫌集资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为其取保候审,并告知其要在取保候审期间处理好相关债务问题,否则,重新收押。被告李x在通话录音中答应还钱,其真实意图是稳住原告,不想原告到公安机关去无理取闹,影响其取保候审。
3)据了解,前述以股权抵债的12名债权人包括原告在内,至今无一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还钱(法院认为必要,可依职权向开州区公安机关调查该情况)。若是没有以股权抵债,借款没有还清,12名债权人中,至少应该有几个人去报案,才符合逻辑和常情。这一点也能印证,包括原告在内前述12名债权人的债权已用被告李x前述公司和山庄的股权得到了清偿。
5、至于原告持有的借条,亦不能否定原告的债权已用被告李x前述公司和山庄的股权清偿完毕的事实。因为,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得到清偿之后,既存在债务人把借条收回的情况,也存在没有收回的情况。收不收回借条,取决于债务人证据意识的强弱和双方之间的关系和信任程度。
6、原告认为股份转让协议证明了被告李x将前述公司和山庄的股权过户到被告李x仁名下,是被告李x对被告李x仁的反担保行为,该协议达不到该证明目的,原告该观点不能成立。
1)该协议显示,股权受让方为李x仁和胡x洪二人,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实,被告李x前述股权变更过户到了李x仁、胡x洪、王x平三人名下。按照原告的逻辑,既然是为被告李x仁提供的反担保,该协议就应该与李x仁一人签订,股权变更过户就应过户到李x仁一人名下,而证据证实的事实并非如此。
2)原告举示的该协议,结合被告举示的证据和陈述亦能相互印证,也更进一步证明被告李x以前述股权抵偿原告债权的事实。
综上1、2、3、4、5、6点,原告的借款本息已用被告李x持有的开州区龙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龙王头山庄的股权清偿完毕,被告李冰已无偿还责任,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李x仁,无从谈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原告提起本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恶意诉讼的行为
被告李x用其前述股权抵偿了原告的债权,原告成了前述公司及山庄的股东。成了股东之后,原告发现前述公司和山庄经营状况不良,一直处于亏损状况,且没有起色,迟迟不能得到回报,便反悔,对以股抵债不认账,遂以尚保留在自己手中的借条和刻意收集的与被告李x的通话录音提起诉讼。其起诉的目的,是想通过诉讼弥补其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王绍云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