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

股东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

时间:2020-4-20 15:32:53  作者:冰峰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205  评论:0
内容摘要: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亦应当包括本金和利息。 ...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亦应当包括本金和利息。
 
     股东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

案情简介 

李某与甲公司、赵某、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后,甲公司和赵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 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甲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李某向中院申请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中院于2014年作出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裁定,并裁定其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李某承担责任。 李某对上述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乙公司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后中院以第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李某的异议请求,李某不服向高院提出复议申请,高院裁定撤销第6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审。中院重审后,裁定李某所提异议成立,乙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不服,向高院申请复议。高院认为中院重审裁定处理正确,故驳回乙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中院裁定。乙公司不服高院的维持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院因乙公司的申诉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申诉。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乙公司不服高院的维持裁定向本院申诉,结合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乙公司因出资不实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利息。关于出资不实的责任范围是否包括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本金及利息。此外,《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参照该规定精神,乙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亦应当包括本金和利息。” 

律师评析 

1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或者未全面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样的在执行中,公司股东因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同样在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

2公司股东应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无论是以物出资还是知识产权或以其他无形财产出资的,均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不仅要对公司承担责任,还要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实践中,很多人会认为出资不实责任的范围应以应缴未缴之本金为限,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该等金额还应包含利息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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