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来进行催款。但是对于律师函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函的发送技巧和注意事项,很多当事人甚至有些律师,理解的并不透彻。导致有时候律师函发完之后,没达到效果(对方继续拖延付款),很多律师并没有注意留存邮寄凭证。这种情况下,如果后期当事人维权时超过了诉讼时效,却没有发函导致时效中断的证据,那么对于当事人或者律师,风险都非常大!甚至律师难逃其咎。最高院的一则案例,值得研究、思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水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光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福建省鑫盛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天祝,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幼致。
一审被告:何清水,南非共和国公民。
一审被告:王丽玲
再审申请人林水源因与被申请人卢光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盛达公司)、吴幼致、一审被告何清水、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