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马某于2015年8月1日进入某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负责房屋销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入职时,公司告知马某《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销售管理人员淘汰线是指业绩指标完成率<50%”,同时明确“淘汰是指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马某在上述《考核管理规定》上签字。《考核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过公司职代会民主商讨。
2017年12月1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马某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无法胜任工作。根据《考核管理规定》,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补偿。
2018年1月,马某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要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具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的条件。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