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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0-4-21 16:34:03  作者:向贤群  来源:重庆嘉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查看:508  评论:0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11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917 

201911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1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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