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 ,欠款利息从何时计算?

时间:2020-4-22 15:25:12  作者:段吉海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383  评论:0
内容摘要:法律知识要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一定的利息,利息应当从拖欠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因拖欠工程款计算利息是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付款不比其它类型合同付款,有明确的付款时间点,而建设工程付款一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付款,...

法律知识要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一定的利息,利息应当从拖欠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因拖欠工程款计算利息是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付款不比其它类型合同付款,有明确的付款时间点,而建设工程付款一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这样可能会导致难以准确确定工程欠款发生的时间,再加上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增减工程量、变更工程设计等因素,付款时间更容易产生不确定性因素。
    因此,为了统一拖欠工程款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上述法律条款分析,对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起始日期,按下面的几种方法确定:一、利息从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的,可以从时间到期时要求支付利息。二、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分三种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工程款支付日期。建设工程交付后,发包人已经实际控制该工程并可以开始投入使用产生收益,当对工程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从工程交付日为付款日期较为公平合理。2、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工程款付款日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结算文件,要求结算工程款项,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提交结算文件之日为付款日期。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工程款付款日期。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无法确定付款时间,这种纠纷一般发生在工程建设的中途,只能以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时为工程款的付款日期。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案情简介原告建设集团公司诉称:2013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初步约定将某花园小区(2、3、4标段)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2013年7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始工程施工。2014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某花园小区(2、3、4标段)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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