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
公司对外欠有债务未付,股东却直接把公司注销了,股东要对此债务承担责任吗?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相关理论,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承担,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公司在对外负有债务时,未清算直接注销或虽已清算但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这种不依照法定程序,恶意违规注销公司的,该公司清算组成员要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被注销前,对于已知的债权人要履行通知义务,对债权进行申报。如果清算组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不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即通过清算报告的,该行为属于虚假清算,是违法行为,因此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