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期间仍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罪成立!

时间:2020-4-22 15:51:59  作者:冰峰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842  评论:0
内容摘要: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会可能!是不是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   《刑事审判参考》曾刊登“北俊峰强奸案”...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会可能!是不是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
   《刑事审判参考》曾刊登北俊峰强奸案王卫民强奸案。前者提出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对于案发前女方虽然提出离婚,但经调解并未正式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没有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的,此时认定强奸罪应当特别慎重
    后者提出,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果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此时不能排除强奸罪的成立。该裁判规则亦被其后的一些案件所确认。 

婚内强奸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

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

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

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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