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会可能!是不是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
《刑事审判参考》曾刊登“北俊峰强奸案”和“王卫民强奸案”。前者提出,“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对于案发前女方虽然提出离婚,但经调解并未正式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没有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的,此时认定强奸罪应当“特别慎重”。
后者提出,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果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此时不能排除强奸罪的成立。该裁判规则亦被其后的一些案件所确认。
婚内强奸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
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
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
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