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期间仍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罪成立!

时间:2020-4-22 15:51:59  作者:冰峰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816  评论:0
内容摘要: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会可能!是不是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   《刑事审判参考》曾刊登“北俊峰强奸案”...

 
    2006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924日双方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判决于201069日生效。
    2010614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20106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
    20106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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