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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0-4-26 16:43:44  作者:冰峰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655  评论:0
内容摘要:   针对疫情期间民事案件审理领域的相关重点法律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发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部分:权威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了充...

   针对疫情期间民事案件审理领域的相关重点法律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发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第一部分:权威发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了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市法院在特殊时期正确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社会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解答意见。

一、合同纠纷案件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关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点,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应当在个案中结合合同性质、当事人预期、合同履行情况、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2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发展过程及对合同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或者影响较小,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3)因疫情影响或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情况区分情形予以认定:
 
1)如果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或者疫情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仅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
 
2)如果疫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疫情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当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采取了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等因素,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理确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责任以及损失的分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请求顺延工期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难以开工建设,承包人请求顺延工期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情形下工期顺延的约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相关约定的,工期应当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就工期顺延天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疫情对工程建设造成实际影响的程度合理确定应当顺延的工期天数。

5建设工程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当事人不能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疫情对损失的影响程度、当事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是否采取了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等因素合理分担责任。具体分担办法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条处理。

6开发商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请求减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答:开发商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请求减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减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期间应当根据开发商举示的因疫情顺延工期、延期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证据综合进行认定。

7承租人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承租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本解答意见第2条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除外。

8承租人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请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要求关停特定经营场所等原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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