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

民间借贷不符合交易习惯,“债权人”主张债权被驳回

时间:2020-5-2 11:52:13  作者:冰峰  来源:重庆嘉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查看:1586  评论:0
内容摘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54民初903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茗嘉律师。被告:邱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54民初9033

原 告:李某某,生于198935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茗嘉律师。

被告:邱某某,生于1966126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12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茗嘉被告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邱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违约金4000共计20400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邱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认识认识后不久原、被告一起从事电器会销至2017年上半年2018年后原告李某某开始卖化妆品共做了78个月之后去重庆KTV工作直到现在。原告李某某所称电器会销就是卖净水器进价800-1000卖价1000-2000除去给客户送的礼品原告李某某卖出一台净水器提成200-300由于卖净水器销量不稳定每个月售出78台到几十台不等所以交的个人所得税也不一定。20145月至201811月期间被告邱某某多次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借款零散且金额不等借款的原因为没有饭钱或买车差钱原告李某某因为觉得被告邱某某人很好基于信任和同事关系多次向被告邱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被告邱某某支付借款其中转账有记录的借款金额90000多元剩余的都是现金2015年在奉节被告因买车借款360002016年被告在万州周家坝汽车售后店说有事借款280002016年被告说要换奔驰车借款48000201811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进行了结算被告实际借款金额超过200000因为原告李某某在找被告邱某某还钱时看被告没有钱还了就让被告邱某某出具的借条上只写了整数200000被告邱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9521日还清逾期未付2019521日起按借款金额2%作为违约金。被告邱某某结算后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原告李某某201974日打电话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当时在电话中答复:“你的200000元借款再等2个月归还你现在资金有点紧张20199月归还”后被告邱某某未按期还款原告李某某2019117日打电话给被告邱某某要求按约定的日期返还借款被告邱某某在电话中表示要求改变还款方式,即要求每月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万元直到200000元还完时止。2019119日原告李某某找到被告邱某某,被告邱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我于20145月到201811月期间,借到李某某周转资金共计20万元,大写二十万元整。出借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给本人属实。本人自愿决定,2019121日起,每月1日还李某某现金1万元直至还清时为止。”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无果原告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起诉至本院。

被告邱某某辩称被告邱某某2011年与案外人张春艳结婚原、被告于2013年因做火疗认识后1个月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一起做电器会销共事两年多直到出具借条时还保持情人关系。被告邱某某在电器会销主要分工是从厂家进货然后把货发给销售小组电器卖完后获得提成,由于电器是一公司形式订货并做批发每个月至少会卖出20000台电器一台收入200元。原、被告相处期间被告拿货也是要给钱有时候是直接去原告的门市给现金有时候是银行转账。被告邱某某未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原告李某某从被告手上拿的钱超过20000借条是被告邱某某自己写的签字和按手印都属实因为如果被告不写借条原告李某某就要去被告家里闹让被告离婚,被告邱某某出借条时未报警电话录音属实因为被告邱某某不知道原告李某某把被告邱某某的老婆也告了当时不想影响自己的家庭所以想用钱了事。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2013年相识后一起做电器会销到2017年上半年由被告邱某某从厂家进货再把货发给原告李某某销售,原告李某某需要付货款给被告邱某某付款方式有时是现金有时是银行转账 2016514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银行转账7500元,201692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银行转账30000元,2016118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银行转账100002017625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银行转账30002017629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银行转账300020171218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银行转账14000上诉6笔转账共64800元。201765日原告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邱某某转账320020161211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微信“千也电器”转账1000元、2018817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微信“千也电器”转账5000元、2018820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微信“千也电器”转账15002018821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微信转账“千也电器”1500元、2018823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微信“千也电器”转账8000201896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微信“千也电器”转账400元、2018912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微信“千也电器”转账8000元备注车款、2018106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邱某某微信“千也电器”转账7008笔微信转账共26100元。自201654日到2018106日原告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共向被告邱某某转账94100元。20181121日被告邱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邱某某李某某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00000期限半年6个月2019521日还清逾期未付从2019521日起按借款金额的0.2%作违约金。”被告邱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手印。2019119日被告邱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我于20145月到20181月期间借到李某某周转资金共计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出借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给本人属实。本人自愿决定2019121日起每月1日还李某某现金1万元直至还清时为止承诺人被告邱某某签字并捺手印备注从2019121日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条》、《承诺书》、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关系的成立包括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实际支付借款。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所提供94100元的转账记录是发生在2014年到2018年期间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到2017年上半年是同事关系因原告李某某在被告邱某某处拿货时需要支付货款双方有着频繁的资金来往而原告李某某仅提供转账记录不能够证明2014年到2017年上半年的转账系借款的支付2017年下半年到2018年期间原告李某某自己陈述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且没在被告处上班在此期间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而原告李某某在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且多次追讨借款的情形下仍然向未返还借款的被告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借钱,这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故原告李某某所提供的94100元转账记录与电话录音、《承诺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200000元借款的实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0减半收取2180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按期交纳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皮志仲

      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烘成

      张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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