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

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

时间:2020-5-26 15:48:49  作者:冰峰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396  评论:0
内容摘要:导 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执行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处置财产。在处置过程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涉案股权价值难确定、评估费用较高等导致股权变现困难。为有效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体现“应执必执”的价值取向,实现处置财产价值最大化,本文结合司法实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执行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处置财产。在处置过程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涉案股权价值难确定、评估费用较高等导致股权变现困难。为有效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体现应执必执的价值取向,实现处置财产价值最大化,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此类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要点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

本期刊发《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涉及法院责令目标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A公司与B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拟对被执行人B公司所持有的C公司90.96%的股权进行拍卖。评估过程中,目标公司C公司以材料遗失等理由拒绝提供评估必需材料,在法院要求其限期提交并警示相关法律后果后仍不予配合。法院遂依法作出对C公司罚款3万元、C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C公司立即履行协助义务。最终C公司在接受处罚后,根据法院要求按时提交了评估所需材料。

案例2、涉及法院依法处置评估价值为负值的股权

某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持有D公司100%的股权。因全部资产被依法裁定追缴,D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负债经营,其股权最终评估价值为负170亿元。后该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拍卖上述股权并同意垫付相关费用,法院决定在估算委托评估价、拍卖辅助费用、执行费用等执行必要成本总额的基础上,以高于执行必要成本的60万元价格作为拍卖保留价启动司法网络拍卖,最终拍卖顺利成交。

 案例3、涉及申请人拒绝垫付评估费使得股权无法处置

E公司与F公司仲裁执行案中,被执行人F公司所持有的G公司40.23%的股权,是其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E公司申请对该股权进行拍卖。法院依法告知申请人E公司需事先垫付股权评估所产生的费用,并根据评估内容初步估算垫付费用为10万元。若后续股权拍卖成功,则该笔费用从拍卖所得款中受偿;若拍卖不成功,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该笔垫付费用,不足部分尚需足额补交。后E公司拒绝垫付评估费,G公司相关股权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案例4、涉及当事人协议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

H公司与J公司仲裁执行案中,法院拟对被执行人J公司所持有的K公司49%的股权进行拍卖。处置过程中,因评估所需材料欠缺等导致评估久拖未果。后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采用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涉案股权处置参考价。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同意以540万元为底价启动拍卖。后涉案股权经过43次竞价,以680余万元溢价成交。
   二、案件的办理难点

(一)股权处置参考价难以确定

一是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方式少。股权因其特殊性,仅能选择委托评估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一般不宜采用询价方式。

二是股权评估所需资料不齐全。股权评估所需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对外重要负债依据等,均由目标公司内部掌握,通常不具有公开性。实践中,目标公司受制于股东或出于信息保护等考虑,多以资料遗失等为由不予配合,使得股权评估缺少必要资料,股权价值难以确定。在缺乏有效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或拒不提供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对其不配合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二)

(二)股权价值难以固定

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法院冻结目标公司的股权后,既不能干预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能直接对其资产进行查控。即使确定了股权处置参考价,待拍卖过程中的目标公司仍可进行资产运作、对外担保等,由此可能导致涉案股权的价值下降,直接影响拍卖成交。

(三)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拍卖启动率低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对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提起处置申请的相对较少,导致该类股权拍卖启动率相对更低。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争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是影响股权拍卖成交率的重要因素,故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竞买人相对更少,拍卖成交率亦相对更低;二是申请执行人需先行垫付委托评估费用,法院方可启动股权处置程序。股权拍卖的低成交率使得该类股权的申请执行人普遍更不愿承担委托评估费用以及无法受偿的风险,故对于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提起处置申请的意愿也相对更低。

(四)评估费用较高加重申请人负担

股权评估由于审查资料多、评估工作量大、评估专业性强,因此评估费用往往较高。部分案件中目标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建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再对外投资的公司,评估该目标公司股权的价值需层层调取其名下各公司的相关资料,导致股权评估内容更为复杂,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也更高。《最高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33条明确委托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这无疑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财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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