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趣谈

最高院:​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亦在六个方面存在主要区别

时间:2020-6-5 18:16:47  作者:冰峰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862  评论:0
内容摘要:【裁判要旨】1、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理论上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2)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3)承揽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4)定作人对产品生产过程有一定的控制力。(5)承揽人对承揽工作承担...

【裁判要旨】

1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理论上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2)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3)承揽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4)定作人对产品生产过程有一定的控制力。(5)承揽人对承揽工作承担保密义务。(6)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

2被告虽答辩认为其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可继续履行,其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间合同后,被告并未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其实质是同意解除涉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再38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防城港华裕特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江平工业园潭吉片区内D-2-1

法定代表人:陈可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立霞,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宝庆东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序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防城港华裕特纤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邵阳纺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97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20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12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裕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可霸、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立霞、吴珊,邵阳纺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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