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

时间:2020-6-7 20:12:32  作者:冰峰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439  评论:0
内容摘要: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人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如果存在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则基于内部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

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人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如果存在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则基于内部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年1112日)第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主张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内部承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别有四:

1、劳动关系是前提条件。

2、管理责任不同。在内部承包的情况下,虽然内部承包人拥有较大程度的自主权,但该自主权受发包方限制,发包人有权也有义务进行管理,尤其是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挂靠人、转承包人、分包人独立经营,发包人无权干涉,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3、资产结构不同。内部承包人是发包人的内设机构,其经营资产属于发包人所有,内部承包人并无独立的所有权。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转承包人与承包人、分包人与发包人分属不同主体,其经营资产归各自单独所有。

4、风险负担不同。在内部承包的情况下,发包人是施工合同的责任主体。而在挂靠的情况下,挂靠人是施工合同的责任主体。

   三、在内部承包关系中,也应依法区分内部承包人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不应加大发包人的责任。

 

相关评论
评论者:      验证码:  点击获取验证码
重庆嘉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人:段吉海 联系电话:15123421255
渝ICP备18005644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402000291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