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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
2020-7-8 12:06:13 点击:252 评论:0
最高院民二庭: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银行,丙公司先后向乙银行出具加盖丙公司公章及总经理个人名章的《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对应收账款及其与甲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保证承担因交易不真实而产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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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5 17:16:38 点击:372 评论:0
最高院裁判观点: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企业法人,能否在进行清算前处分企业资产以清偿债务,法院是否支持?
裁判要旨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未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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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5 16:58:01 点击:260 评论:0
中院判例:股东认缴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不能认定其系《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规定的“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
【裁判要旨】1、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采用认缴制,即股东负有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被告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在股东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即已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存在《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未缴纳”&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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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5 16:38:53 点击:683 评论:0
最高院:即使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属于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预售款,也并不导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即使出借人出借的资金来源于被相关行政部门监管的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预售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只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并不导致案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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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1:37:28 点击:286 评论:0
最高法裁判:借款人涉嫌犯罪被抓,能否起诉担保人还款?
有不少朋友为了理财获利,会出借款项给“非法放贷团伙”,如遇上述这种情况,且借款合同有担保人担保,那么,出借人可以向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吗?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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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8:05:16 点击:246 评论:0
最高法案例:“以房抵债”符合4个条件可排除法院执行
裁判要旨:虽已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没有对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双方关于案涉房产的转让并未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受让人亦未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其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1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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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7:46:10 点击:869 评论:0
最高院裁判观点:被伪造公章的单位虽非犯罪主体,但如对伪造公章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被伪造公章的单位虽非犯罪主体,但如对伪造公章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否承担责任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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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7:27:59 点击:291 评论:0
最高法: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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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6:51:58 点击:410 评论:0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公司与股东个人账户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可认定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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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2:31:13 点击:1767 评论:0
最高法:以受送达人提供的身份证载明住所为送达地址送达并被实际签收的,该地址为送达地址——傅小娟与邢福楹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院以受送达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住所为送达地址,先后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部分签收的,法院从而将该地址明确为送达地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继续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在诉讼期间内,受送达人未将送达地址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受案法院,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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